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 (Donum Vitae)

Il dono della vita

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Origin and the Dignity of Procreation

對當代若干問題的答覆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序言

1.生物醫學研究與教會訓導

        天主-造物主、天父,賦予人類生命,卻期待人類珍惜這恩賜的無窮價值及承擔其責任:我們要本著這一基本原則,澄清並解決由人工干預生命肇始及生殖程序而引起的道德問題。

        由於生物學和醫學的進步,人類能更有效地治療疾病;也獲得了新力量支配剛萌長和處於初期的人的生命,並可造成難以逆料的後果。現在人已能運用各種方法不僅協助還可操縱生殖的進程。這些技術可令人類「支配自己的命運」,亦可令人類「受誘惑,超越情理地操縱自然。」這些技術可能是服務人類上的一種進步,但也暗藏了嚴重的禍機。很多人因而發出急切的呼籲,希望在處理生殖問題時,重視人的價值和權利。不僅天主教信徒要求澄清和指導,那些以教會為人性問題專家,認為教會負有維護愛的文明和生命文明的人也提出了同樣的要求。

        教會訓導當局無意以專家身份干預某一類型的實驗科學;可是考慮過科技研究的資料後,本著傳揚福音的使命和牧民職責,就人性尊嚴和人的完整使命提出相關的倫理訓導。這訓導的重點是闡釋科技研究有關倫理判斷的準則,尤其是牽涉人類生命及其肇始的科技研究。這些準則包括維護和促進對人的尊重、人主要及基本的生命權利、人具有靈魂和道德責任的尊嚴、及人神共融的使命。

        教會關注這方面的問題,同時是由於有愛於人類,有意協助人類認識和尊重其權利和義務。這種愛源於基督之愛:教會在默想聖言化成肉身的奧蹟時,也深明人類的奧蹟;教會藉著傳揚救贖福音,向世界展示人的尊嚴,邀請人類深省其存在的真理。職是之故,教會再次根據神律來履行真理和解放的大任。

        天主由於對人類眷顧,給人指引生命之道,才賜予十誡和以資遵守的恩寵。天主也由於對人類的眷顧,使人類不致離開正道,時刻寬恕人罪。基督能體恤我們的弱點是因為祂是我們的造物主和救主。願祂的聖神啟迪人的心智,使人類接納天主和平的恩賜,洞悉祂的旨意。

2.科技為人類服務

        天主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造了一男一女」(創.1:27),付託他們「治理大地」 (創.1:26)。基本的科學研究和應用,是人類治理大地的具體表現。當科技用於為人類服務,嘉惠人類的全面發展時,科技就是珍貴的資源,但科技本身不能顯示人類存在的意義或人類進步的意義。科技既由人所創展為服務人類,其用途便應受制於人類和人類的道德價值,而且有其局限性。

        聲稱科學研究及其應用沒有善惡之分固屬虛妄;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奢望單從科技的效能上、從某些顧此失彼的研究成果上、或甚至從時下的思想意識中得到倫理指引的準則。因此,就其內在意義而言,科技必須無條件地尊重道德律的基本準則:科技必須為人類、為人類的固有權利、為人類天賦的真善而服務。

        由於科技迅速發展,更須尊重上述的道德律基本準則:欠缺良知的科學只能毀滅人類。「我們這時代比以往更需要智慧,使人類所有新的發明,為人服務。如不培育出擁有智慧的人才,則世界未來命運便陷危殆。」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5)

3.人類學與生物醫學界的運作

        現在需引用哪一些道德準則澄清生物醫學界在今日引起的問題?為要作答,須對人體的本質存有正確的觀念。

        只有配合人的真正本質,人才可達到自我實現的「統一完整性」;這本質同時兼具肉身和精神兩方面。人的軀體既然與靈魂密切結合,因此不能單被視為組織、器官和功能的組合,也不能與其他動物的軀體相提並論;人體實在是構成一個可表情達意的人的基礎。

        自然道德律反映和奠定了以人的肉身和精神本質為基礎的目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這法律並非僅是生物層面上的規則,卻必須視之為理性法則──人奉造物主的意旨,規範和調節自己的生活和行為,尤其是善用自己的軀體。

        這些原則引出的第一個結論是:干預人體不僅影響組織、器官及其功能,還在各個層面上影響人的本身。因此,這裏隱約而實在地牽涉道德的範疇和責任。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曾向世界醫學會語重心長地強調:「每一個人的獨特個體,是由精神和肉體組合而成的。因此,在軀體上並且經由軀體,人即可實質地觸及人。尊重人的尊嚴,也就是維護梵二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4第一段〕所說的『人是由肉體和靈魂所組成的一個單位』。我們要基於這一人類學觀點去找出基本準則,決定是否進行某些非純治療性的醫學運作,例如為了改進人的生物條件。」

        生物學和醫學的應用倘能嘉惠病弱者,並且尊重其為天主受造物的尊嚴,即能合力造福人類生命。生物學家和醫生都不能因具備科學專業職權而理直氣壯地宣稱可以左右人生命來源和命運。這一規則尤其必須應用於性愛和生殖的範疇──男女藉此體現愛和生命的基本價值。

        天主──祂是愛和生命-賦予男女以特殊的途徑分享造物主、天父共融奧蹟及其創生的使命。婚姻因而在結合和生殖上具有特殊的價值,不能與低等生物同日而語。這些價值和意義是屬於人的層面的,而且從道德的角度來決定人工干預生殖和人類生命肇治的意義和限制。這些干預之所以受到排斥,並非因為屬於人為。事實上,這些運作可說是醫學的成就。但是,它必須按照人性尊嚴作出道德評價;人奉召實踐天主愛和生命的使命。

4.道德鑑定的基本準則

        人工生殖技術涉及的基本價值有二:使生命存在及人類生命在婚姻中傳衍特性。對人工生殖方法的道德鑑定,因此必須參照這些價值。

        物質生命──人類現世生命的進程由此展開──當然不等於個人的整體價值,也非代表獲賦超性生命的人的最高利益。然而,它在某程度上構成了生命的「基本價值」,因為其他的價值就是建基於這物質生命上。無辜者的生命權,「從受孕的一刻直至死亡」,是不容侵犯的;這意味著接受造物主賦予生命恩賜的人不容侵犯。

        衡以宇宙間其他生物的繁衍,人類生命的傳衍有其獨特性,這獨特性源自人類的特殊本質。「人類生命的傳遞,是由自然付託給個人的有意識的行為;這行為必須遵循天主神聖不可侵犯的誡律;這些誡律人人都該承認和恪守。因而一些可以用於動植物的人工傳生方法,對於人類是絕不容許的。」(慈母與導師通諭)

        由於科技的進步,現在已可在性關係以外,利用預先從男女方取得的細胞,在試管中配合。但是,技術上可能辦到的並非等於得到道德認可。我們必須對生命和生殖的基本價值作理性的反省,為能在道德上鑑定這類干預人生命最初階段發展狀態的技術。

5.教會當局的訓導

        教會訓導當局在這方面也向世人提供了啟示之光:教會當局頒佈的有關人類的教義包含了很多有助於解決這些問題的元素。

        從受孕的一刻開始,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應受到絕對的尊重,因為人類是世界上唯一依據天主肖像而受造的生物;天主還為每一個人締造了靈魂;人人肖似造物主。人類生命是神聖的,因為從一開始便牽涉「天主的創生行動」,而且永遠與靈魂的主宰造物主保持特殊的關係。只有天主才是從始至終的生命的主宰:在任何情形之下,沒有人可以自稱有權直接毀滅無辜者的生命。

        人類的生殖需具天主豐沛之愛的夫婦親密合作;生命的恩賜必須在婚姻中透過固定而專一的夫妻行為,依據規限他們個人和婚配的律例予以實踐。

     「第一章」──尊重人類胚胎

        深入思考教會當局這一訓導以及上述的理由,我們當可回應由於技術干預人類生命最初階段及其受孕過程而產生的一連串道德問題。

1.人類胚胎以其性質和身份應受何種尊重?

        人類生命必須受尊重──從存在的最初一刻開始便是一個人。

        人工受孕的運作,使胚胎和胎兒遭受各種形式的干預。這些作為的目的有多種:為診斷,為治療,有屬於科學研究的,也有屬於商業性質的。嚴重的問題於是由此產生:人是否有權拿人的胚胎作科學研究?這方面有什麼律例可供遵循?這些問題所引起的反應,需要我們對人類胚胎的性質和特定身份作一深入的思考。

        在梵二大公會議席上,教會再次向現代人類提出了恆久不變的堅定教義:「生命一旦起始,就須受到最妥善的保護;墮胎和殺嬰是可惡的罪行。」不久前,教廷頒佈的「家庭權利憲章」強調:「人類生命從受孕的一刻開始,須受絕對的尊重和保護。」

            本部明瞭目前圍繞人類肇始、人類個體和人類生命等問題而展開的爭論。本部重申「有關蓄意墮胎的聲明」的訓導:「從卵子受孕的時候起,新生命就開始了,該生命非屬父親或母親,而是一個新的、成長中的人類生命。若它此刻並非人,便永遠不能使它成為人。對此明顯存在的證據,現代遺傳學提供了珍貴的證明。遺傳學顯示,從最初的一刻起該生命的一切發展程序已經確定了:是一個人,一個具備早已確定了的個體人。從受孕時起,一個生命的歷程也開始了。每一項生命的能力都需要時間……尋求其位置,準備活動。」上述的訓導仍屬有效,且獲進一步肯定__最新的科學發現承認受精卵在生物學上是一個新的人。

        當然沒有足夠的實驗資料可使我們體認靈魂的存在。然而有關人類胚胎的科學研究已提供了珍貴的證據,透過理智的領悟,即可明白在一個生命的起端階段,便有人的個體存在:人的個體豈不是人嗎?教會當局並沒有刻意強調哲理的一面,但經常重申在道義上譴責任何形式的蓄意墮胎。這訓導並無改變,而且是無可改變的。

        職是之故,也就是從受精卵形成的時候開始,就須受到無條件的、人類軀體和靈魂在道德上應受的尊重。從受孕成人的時候開始,就應受到尊重,被當作一個人;從那時候起,其人權,尤其是每一生命不容剝奪的出生權,須得到保障。

        重申此一教理,為解決生物醫學的發展而在這方面產生的各種問題提供了基本的準則。胚胎既然必須被當作一個人看待,也就必須維護其完整,盡可能予以呵護照顧,正如其他的人得到醫藥照顧一樣。

2.出生前的診斷是否合乎道德?

        如果出生前的診斷會尊重胚胎和胎兒的生命和完整,而且以安胎為目的或作個別的治療,答案就是肯定的。

        出生前的診斷可獲知母體內的胚胎和胎兒的情形,從而及早作出有效的治療或施行手術。如果所使用的方法可保障胚胎和孕婦的生命和完整而無過份的冒險,給夫婦雙方作適當的解釋並經其同意後,這種診斷乃屬可行。但是,如果有關的診斷目的在於尋求胎兒是否畸形或染有遺傳疾病而施行墮胎,則這種診斷屬嚴重違反道德律。診斷的不良結果不應等同宣判死刑。因此,如果某一孕婦要求診斷,以便在證實胎兒畸形或不正常時施予墮胎,就是嚴重違法。如果配偶、親屬或任何人贊同或對孕婦施行這種診斷,企圖墮胎,同屬違反道德律。同樣,有關的專家有意促成墮胎而診斷或交出報告結果,乃屬同謀,亦有罪責。

        最後,政府和衛生部門或科學機構發出的任何計劃,如在任何方面助長出生前的診斷和墮胎之間的聯繫,或甚至直接誘使孕婦接受以消滅畸形胎兒和患有遺傳疾病的胎兒為目的的診斷,均侵犯腹中嬰兒的出生權利以及損害夫婦的重要權利和義務,應受譴責。

3.為人類胚胎施行治療是否合法?

        正如所有對病人所作醫療上的干預,所有針對人類胚胎而施行的醫療措施亦屬合法,若這些措施尊重其生命和完整,避免引起不相稱的冒險,而且以治療和改善胚胎的健康狀況或其個體生存為目的。

        不論所施行的是何種醫藥、手術或治療必須按照有關兒童病人的規定,先與其父母諮詢,徵求同意。對於胚胎或胎兒實行此一道義原則,尤其要求特別的防範。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曾清楚談到這些程序的合法和準則:「嚴格的治療措施,如果確實為了治愈各種病患,例如染色體缺憾而滋生的毛病,在原則上是可行的;但此舉必須以真正為了改善其個人的狀況而不損其完整或生態為目標。這種干預符合基督徒道德傳統的邏輯。」

4.如何在道德上評價以人類胚胎和胎兒為對象研究和試驗?

        醫學研究必須避免對活的胚胎施行手術,除非在道德上肯定不致危害母嬰的生命或完整,並且事先知會夫婦雙方,得到其同意。故此,全部研究,即使限於對胚胎的簡單觀察,如果所用的方法或其引起的效果足以危害胚胎的身體完整或生命安全,即屬非法。

        致於試驗,大致上可作以下的區分:非直接以治療為目的的試驗以及明顯為治療而進行的試驗。關鍵在於我們還必須作這樣的區分:以活胚胎進行的試驗以及以死胚胎進行的試驗。如果胚胎仍然生存,不論是否有繼續生存的能力,都必須像其他人一樣受到尊重。如不直接以治療為目的而對胚胎進行的試驗是非法的。

        即使本身崇高,對科學、對其他人或對社會都有可見的利益,也不得以活胚胎進行試驗──無論該胚胎是否有繼續生存的能力,是在母體內或體外。通常在成人身上需要事先同意的試驗性治療,父母不能同意在胚胎上施行,因為他們不能自由處理未出世嬰兒的整體性及生命。此外,以胚胎和胎兒為對象的試驗,常有冒險性;在大多數情形下往往危害其身體,甚至引起其死亡。

        利用胚胎和胎兒作實驗,是一種犯罪行為,損害其為人的尊嚴,因為他們正如已誕生的兒童和任何人一樣,擁有受同等尊重的權利。

        教廷頒佈的「家庭權利憲章」強調:「尊重人類尊嚴,就須避免一切對人類胚胎的試驗操縱或剝削。」培育母體內或試管中的人類胚胎作試驗或商業用途,完全相反人類尊嚴。在顯然為治療而進行的試驗中,例如在缺乏其他可靠治療方法時,最後嘗試挽救胚胎的生命而採用某些未經充份試驗的藥物或方法,可算合法。

        人類胚胎和胎兒的屍體,不論是否由於墮胎致死,必須像其他人的屍體一樣受到尊重。尤其是在未經証實死亡以及未經其父母或母親同意時,不得切除肢體或解剖。此外,尤應確保道德需要,避免蓄意合謀墮胎,引起惡表。同時,胎兒的屍體亦如成人屍體一樣,禁止作商業用途,否則即屬違法。

5.如何在道德上判斷利用試管受孕的胚胎進行的研究?

        試管受孕的胚胎也是人類一分子,享有人類的權利:他們的尊嚴和生命權從存在的一刻開始就須受到尊重,製造人類胚胎作為供應運用的「生物材料」是不道德的。

        一般的試管受孕,並非全部胚胎移殖於婦女體內,有部份毀滅了。正如教會譴責人工流產一樣,教會嚴禁此損害人類生命的行為。為研究而毀滅由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或雙胞胎裂變(twin fission)取得的胚胎,尤其嚴重,理應受責。研究人員此舉實已取代了天主的地位,雖然不自覺,但他將自己置於操縱他人命運的地位,手握生殺大權。

        觀察或實驗所用的方法,如果對試管胚胎造成傷害或引起嚴重而不相稱的冒險,也實違背道德。每一個人均應受到尊重,不能為了別人的利益降格為一種利用的工具。因此,蓄意毀滅試管胚胎是違反道德律的。而未能移植於母體之內、被列為「後備」的胚胎,其命運可悲,無可能獲得適當的安全保障。

6.如何判斷與「人類繁殖技術」有關的其他處理胚胎的方法?

        試管受孕技術開闢了其他的操縱人類胚胎的生物遺傳方法,例如試圖以人和動物的配子(gametes)受孕、將人的胚胎放進動物的子宮妊娠或為人類胚胎製造人造子宮等等。這些方法與胚胎應享的人類尊嚴背道而馳,同時也違背了每個人在婚配之內受孕或出生的權利。試圖或假定在性愛之外,透過「雙胞胎裂變」、同性生殖(cloning)或單性生殖(pathenogenesis)而製造一個人,都是違背道德的,因為這些行為同時違反了人類生殖和夫婦結合的尊嚴。

        冷藏胚胎,即使是為了維持胚胎的生命,因而使他們冒致死或損害身體完整的危險,暫時剝奪了他們在母體妊娠的機會,因而置於可能受更大損害和操縱的環境,就是違背了他們應受的尊重。

        某些企圖影響染色體的(chromosomic)或遺傳因素的措施,如果不是為了治療而是為了按照意願選擇性別或其他優生質素而製造人,乃屬違背人性尊嚴及其完整和身份。因此,決不能為了人類未來利益,而予以認可。每一個人都須受尊重,即是自生命肇始時他的權利和尊嚴受到尊重。

     「第二章」── 人類生殖受干預

        「人工生殖」或「人工受孕」,在這裏是指在男女性交之外導致受孕的技術方法。這份文件將討論將女人的卵子在試管中人工受精,然後放回原來母體的生殖系統中的方法。

        在道德上判斷這些方法時首先要考慮環境和後果──這些方法是否對人類胚胎予以應有的尊重。在試管受孕的發展過程中,已進行過無數次的實驗,毀滅了無數的胚胎。即使在今天,仍在婦女方面施行:取出一批卵子,受精後,在試管中培植若干時日。通常並非全部放回母體的生殖系統之內;所謂「後備」胚胎都毀滅了或加以冷藏。有時候,部份移植的胚胎因優生學、經濟或心理等原因而毀棄。如此蓄意毀滅或以不同目的而傷害胚胎完整和生命的行為,違背了前文重新申述的有關蓄意墮胎的教義。

        試管受孕中恣意毀滅人類胚胎的行為經常發生。這事含意重大:透過這些目的各異的方法,人操縱生死大權,自行賦予生命或下令處死。某些個別的人希望使用這種方法,可能還未注意及此,備受操縱。以往的事實以及此中的關係,可作為在道德上判斷試管受孕和胚胎移植的依據:促成這種方法的墮胎心態──不論人們是否願意──導致人操縱他人的生死,進而可導致徹底的優生學。

        然而,這濫用的現象並未使人放棄深思人工生殖技術的倫理問題,漠視試管胚胎遭受毀滅的狀況。本文件因此首先探討異體(heterologous)人工受孕以及同體(homologous)人工受孕的問題。

        在提出這兩種方法的道德判斷之前,將首先考慮決定道德判斷的原則和價值。

          甲.異體人工受孕

1.人類生殖何以須在婚姻內實行?

        每一個人都應被視為天主的恩賜和遐福,然而,從道德觀點來說,以真正負責的態度生殖的胎兒必須是婚姻的果實。

        由於父母和孩子的人性尊嚴,人類的生殖具有特殊的性質:男女雙方合作,依靠造物主的力量而生殖新人,須是夫婦互相獻身、互愛互相尊重經由彼此合作而成為父親和母親的權利。

        嬰兒有權在母體受孕、妊娠,出生以至在父母的眷顧下成長:經由社會認可的與其父母關係,孩子可發現自己的身份,獲得適當的發展。

        父母在孩子的身上證實和滿全他們的互相奉獻:孩子是他們愛情活的表記,是他們夫婦共融的永久標誌,是他們父愛和母愛的活躍、堅定而具體的反映。

        由於人的使命和社會責任,孩子及其父母的利益也就是社會公益;社會的活力和安定有賴於孩子從家庭步入世界;家庭就是建基於婚姻之上。

        教會的傳統和人類學的結論均承認,只有婚姻及其鞏固的緊密組織方可肩承真正負責的生殖。

2.異體人工受孕是否符合夫婦的尊嚴和婚姻的真義?

        試管受孕、胚胎移植和異體人工受孕,可藉至少一位捐贈人提供的配子達到懷孕的目的,而不必依靠在婚配中結合的夫婦。異體人工受孕違背婚姻的共融、夫婦的尊嚴、父母應有的使命以及孩子受孕並在婚姻中和經由婚姻而投入世界的權利。

        欲尊重婚姻的共融和夫婦的忠貞,孩子就要在婚姻中受孕;夫婦締結的真實而不可割的關係,是互相獻身而成為父親和母親的獨有權利。為取得可用的精子或卵子而借助第三者,顯然違背了夫婦的互相承諾,嚴重脫離婚姻的共融精神。

        異體人工受孕侵犯孩子的權利,剝奪其與原來至親的親情關係,甚至妨礙其個人人格的發展。此外,這種受孕方法還違背了夫婦承擔父職和母職的共同使命:剝奪了夫婦共融和完整的成果;在遺傳上的父母、懷孕的母親和養育責任之間造成了分裂。家庭人際關係所遭受的這種損害,遺禍社會──家庭共融和安定受到威脅,正是社會生活出現紛爭、失常和不義的一個根源。

        這些原因就是道德上反對異體人工受孕的原因──一位已婚婦女以非丈夫(捐贈人)的精子受孕以及丈夫的精子與非妻子的卵子結合,均屬違反道德。此外,未婚女子或寡婦借助人工受孕,不論捐精者為何人,也是為道德所不容。

        渴望生育孩子而長期以來難以使用其他方法克服不育的夫婦,動機是可以理解的;但主觀的良好願望不能使異體人工受孕見容於婚姻的客觀而不可分割的特性,或尊重孩子和父母的權利。

3.借胎或捐卵母親(surrogate mother)是否合乎道德?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與異體人工受孕受到否定相同,因為此舉違背了婚姻的共融和人類生育的尊嚴。

        借胎或捐卵母親意味著客觀上未能履行母愛、夫婦忠誠和負責母道的義務;此舉違背了孩子受孕、在母體內成長和出生以及由其父母養育的權利。此舉損害了家庭,在家庭建基的生理、心理和道德元素之間造成分裂。

          乙.同體人工受孕

        異體人工受孕既然不容接受,現在出現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判斷同體人工受孕──試管受孕、胚胎移植和夫婦之間的人工授精。原則問題必須首先澄清。

4.在道德觀點上,生殖和婚姻行為有何關係?

    甲.教會有關婚姻和人類生殖的訓導強調:「婚姻行為的雙重意義:共融意義和生殖意義,是天主意願的不可分割的關係,人不能自加破壞。藉此親密關係,夫婦結為一體,根據天賦的神律,衍生新的一代。」(人類生命通諭.12)

        有關婚姻行為意義和婚姻果實之間的關係的同一教理有助於認識同體人工受孕的道德問題,因為教會「從不容許將這些不同的元素分割,以致將生殖的意圖或婚姻關係加以排除。」

        蓄意避孕剝奪了婚姻行為生育子女的機會,從而妄自割裂婚姻的目的。同體人工受孕所追求的生殖並非屬於夫婦共融的特有行為的果實,在客觀上造成婚姻關係和婚姻意義的分裂。

        職是之故,「如夫婦依人的方式發生適於生育子女的婚姻行為時,正是婚姻本質所安排的,藉此夫婦二人成為一體。」(聖教法典一0六一條)如此的受孕才是合法。但在道德的觀點上,當生育並非屬於婚姻行為的果實,即並非夫婦共融的特有行為的結果時,也就喪失了應有的完整。

    乙.婚姻果實和婚姻意義的緊密關係的道德價值是基於人的共融──包括肉身和靈魂的共融。夫婦雙方在「身體語言中」共同表達他們的愛情──這愛情兼具「夫婦的意義」和「父母之道的意義」。夫婦共同獻身的婚姻行為開闢了生命恩賜的機會。那是一種身心合一的行為。夫婦在他們的肉身之中,並且經由他們的肉身,滿全他們的婚姻,並且可藉此成為父母。為尊重他們的身體語言及其自然的慷慨,夫婦的契合必須以尊重有機會生殖為原則;生殖的孩子必須是婚姻之愛的果實。人的本源來自生殖,那是婚姻締結一體的父母在生物上和精神上契合的結果。」在夫婦體外完成的受孕,喪失了身體語言和夫婦共融的意義和價值。

    丙.只有尊重婚姻行為的意義的關係以及尊重人類的共融,生殖才可符合人的尊嚴。由獨特的、無可取代的父母所生殖的子女,必須與父母受到同樣的尊重,具有相同的人性尊嚴。人在其父母的共融和愛情行為中須受到接納:孩子的誕生因此須是共同獻身的果實,這種獻身實踐於婚姻行為中──夫婦以僕人而不是主人的身份合作。參與造物主的化工;造物主就是愛。

        事實上,人的父母也是獻身的果實。受孕的胚胎必須是其父母愛情的結晶。他不能是隨心所欲的、以醫學或生物學技術製造的成果,這樣的產品只能降格為科技的產品。無人可以將子女的誕生屈從於科技的效能,根據控制和操縱的標準衡量。

        與婚姻行為的意義和婚姻果實有關的道德判斷,以及人的共融及其本源的尊嚴,需要視誕生的人為夫婦愛情特有婚姻行為的果實。生殖和婚姻行為的關係因此在人類學和道德的層面上非常重要,教會當局對同體人工受孕頗感關注。

5.同體試管受孕是否合乎道德?

        這問題的答案視乎上述提到的原則。不孕夫婦的合理願望當然不應忽視。憑藉同體試管受孕和胚胎移植當然不能填補性生活的空缺,也不能優先於夫婦契合的特有行為,以致使孩子在這種技術中冒險犯難。但是,問題在於,在無法以其他方式克服引起痛苦的不育問題時,同體試管受孕,若非一種治療的話,可否作為一種協助而見容於道德?

        希望生育孩子或至少是獲得傳宗接代的機會在道德上而言,原是人之常情。但此善意不足以成為夫婦使用試管受孕的一種肯定的道德判斷。試管受孕和胚胎移植的方法須以本身作判斷,不能借助於婚姻生活的整體的明確的道德特性,或借助於與此先後相隨的婚姻的行為。

        上文已經申述過,在通常實行試管受孕和胚胎移植的環境中,有部份人類生命遭受毀滅,此舉違背了以前頒佈的有關非法墮胎的教理。但是,即使在小心防範人類胚胎死亡的情形下,同體試管受孕和胚胎移植畢竟是脫離了直接導致受孕的婚姻行為。為此原因,同體試管受孕和胚胎移植即使不致與蓄意墮胎相提並論,其性質也必須予以考慮。

        同體試管受孕和胚胎移植,是在夫婦的體外,經由第三者運用技術履行,手術是否成功,全賴於此。這種受孕,將胚胎的生命和身份委諸醫生和生物學家之手,從而滋長了科技對人類本源的命運的操縱。這種操縱的關係違背了父母和孩子共有的尊嚴與平等。

        試管的進行受孕是技術控制受孕的結果。這種受孕並非經由夫婦契合的特有行為去完成,也非其特有行為的體現和結果。因此,在同體試管受孕和胚胎移植中即使已考慮到存在的性關係的事實,人的生殖在客觀上,其應有的完整已受損害:這種完整就是作為婚姻行為的結果,夫婦在其中「與天主合作,繁衍新生命。」

        這些分析可使我們明瞭何以夫婦之愛在教會的訓導中列為唯一堪當生殖的要素。同樣理由,所謂「簡單個案」,即一項不牽涉毀滅胚胎和手淫的同體試管受孕和胚胎移植手術,仍屬不道德,因為它剝奪了人類生殖所應有的尊嚴。

        當然,同體試管受孕和胚胎移植並不擁有「婚外」生殖在道德上的所有消極性;家庭和婚姻仍然是構成孩子生育成長的環境。然而,為遵循傳統教義有關婚姻果實和人性尊嚴的訓導,教會在道德的觀點上仍然反對同體試管受孕。這種受孕本身是非法的,而且違背生殖和夫婦契合的尊嚴──即使在受孕過程中已經盡量避免導致人類胚胎的死亡。

        雖然以試管受孕和胚胎移植方法形成懷孕的過程不獲認可,但在任何情形下誕生的孩子都須受到接納,那是聖善的恩賜,須在愛之中成長。

6.如何在道德上判斷同體人工授精?

        婚姻內的同體人工授精是不獲認可的,除非夫婦並非以此技術取代婚姻行為,而只是藉此協助婚姻行為達到其自然結果。

        教會早已申述這方面的訓導。這訓導非只反映特殊的歷史環境,而且是基於教會有關婚姻行為和生殖的關係的教義,並且考慮到婚姻行為和人類生殖的本質。「就其自然結構而言,婚姻行為是個人的行為,是丈夫和妻子的同心合作,藉此反映共同的恩賜,依據聖經的訓示,共融一體。」(教宗庇護十二世語)因此,道德良知「並無禁止使用某些人工方法,方便這種自然行為或確保這種自然行為達致其正當目的。」(同上)如果科技方法有便於婚姻行為或有助於達成自然目的,在道德上是可以接納的。另一方面,如果這方法有意取代婚姻行為,則屬不道德了。

        以人工受精代替婚姻行為之所以受到禁止,是由於此舉背離婚姻行為的雙重意義。以自瀆取得精子的方法,是另一種背離。即使是為了達到生育的目的,這行為本身已喪失了整體的意義:「它缺乏倫理法則所要求的性關係,即男女雙方實踐互相獻身而在真愛之內生殖的關係。」

7.醫學干預人類生殖須依循什麼道德標準?

        醫學行為的判斷,不僅是依據技術方面的價值,最重要的是視乎它本身的目標──為人類的利益及其身心健康。醫學干預人類生殖的道德標準是由人類的尊嚴、性愛及人的來源推斷出來。

        醫學既是為尋求人的整體利益,就須尊重人類性愛的特別價值。醫生是為人類及其生殖服務,但他們無權支配人,或決定人的命運。醫學行為只有在致力協助婚姻行為,方便其履行,或助其達到正常的目標時,才是尊重人的尊嚴。

        另一方面,有時候往往運用醫學方法代替婚姻行為,尋求生殖──這種生殖並不是婚姻行為的結果。在這情形之下,醫學並沒有履行應有的義務,為夫婦的契合服務,而是侵奪生殖的職責,因而違背了夫婦和新生嬰孩的尊嚴和不可分割的權利。

        現代人要求醫學人性化,要求醫學尊重人類尊嚴,尤其是尊重夫婦衍生新生命的行動和時刻。因此,我們要向公教醫生和科學家緊急呼籲,希望他們為尊重人類胚胎和生殖尊嚴作好榜樣。公教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應履行他們的道德義務,有時,這亦是他們所簽合約的一部份。公教醫療機構的主管人員(通常是修會會士)須盡力維護和提倡本文件所訂明的道德準則。

8.婚姻不孕所產生的痛苦

        夫婦不能生育或懼怕產下傷殘嬰兒,他們的痛苦應得到理解和正確的評價。

        站在夫婦的立場而言,渴望生育孩子是人之常情:這種渴望反映了夫妻之愛包含了作父母的使命。當夫婦發覺不育之症無法治愈時,這種渴望尤其強烈。然而,婚姻並無授予夫婦獲得子女的權利,只是授予履行生育的自然行為的權利。

        說有權去獲得子女,便違背了子女的尊嚴和本性。子女不是一個人有權擁有的物件,也不能被視為屬於某一物主;子女是恩賜、「無上的恩賜」、婚姻中完全白白得來的恩賜,是夫婦互相交付的活見証。為此理由,正如前文所述,子女是其父母夫婦之愛的特有行為的果實,從受孕的一刻開始,就有權受到一個人應有的尊重。

        然而,無論病因或判症為何,不育症肯定是很困難的考驗。對於那些未能達成其作父母的合理願望的人,全體信眾有義務予以援手,分擔他們的痛苦。身處這可憫狀況的夫婦,應以此為一種特別方式,去承擔主的十字架──靈性滿全的根源。不育夫婦應切記,「即使無法生育,夫婦生活並不因此而失去價值。事實上,肉體的不育卻能成為夫婦為別人服務的機會,例如:領養孩子、參與教育工作、幫助別的家庭、協助窮人或殘障兒童等。」(家庭團體勸諭)

        很多人現正從事研究工作,治療不育症。在充份維護人類生殖尊嚴的情形之下,有些研究已經獲得了以往認為不可能的成果。因此,科學家該繼續進行他們的研究,以預防和治療不育為目標,使不育的夫婦能在充份尊重個人及其胎兒尊嚴之下得以生殖。

     「第三章」──道德與民法

        民法在這問題上所必須尊重和認可的價值和道德義務每一個無辜的人的不可剝奪的生存權利以及家庭和婚姻制度的權利,成了基本的道德價值,因為這些權利繫於人類的自然條件和完整使命。與此同時,這些權利也是構成社會及其秩序的要素。

        為此,生物醫學界所發展的新科技須受政府當局和立法者的干預,因為毫無節制地應用這些科技可能為社會帶來難以逆料的破壞性效果。單憑個人的良知和研究人員的自律不足以確保個人的權利和公安。如果身負大眾利益的立法者不小心提防,就會被研究人員剝奪了立法的特權,以生物學新發現及所謂「改進」發現為名,控制人類。「優生主義」和人世間各種歧視方式都可能變成合法:結果引致暴行,嚴重侵犯人類的平等、尊嚴和基本人權。

        政府的干預必須依循合理的原則,因應民法與道德律的關係。民法的責任就是透過承認和維護基本權利以及提倡和平與社會道德而確保大眾利益。民法不能在生命的領域中取代良心的地位,或為那些超出它權限的事物制訂準則。有時候為了公安,必須容忍那些若加以制止時會產生更大罪惡的事物。無論如何,人的天賦權利須受到社會和政府的承認和尊重。這些人權不是憑藉個人或父母,也非代表社會和國家的讓步!它們屬於人類的本質,是人類由生命來源所獲得賦予的。

        在這些基本權利之中,應該特別一提的是:甲.每一個人從受孕至死亡的期間都享有生命的權利及肉體的完整性;乙.家庭和婚姻制度以及子女擁有由父母生育的權利。這兩種權利都需要在此詳加考慮。

        在若干國家中,某些法律容許直接壓迫無辜:當法律剝奪某些人應有的保護時,國家便是違背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如果國家未能行使其權力,為其公民的權利服務,特別是為弱小者服務,這個以法律為依據的國家的基礎將遭受危害。政府因此不能允許人運用那些上述的冒險方法而衍生人類的方法。法律和政府如認可人工繁衍生命的技術及其實驗,必將大大擴闊墮胎法例所造成的漏洞。

        鑑於從受孕開始的胎兒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法律須對一切存心侵犯兒童權利的行為予以適當的懲罰。法律決不能容忍──必須明文禁止──即使以胚胎期的人作為實驗的對象,或以人口過剩和發育不全作為藉口,將人的生命滅絕和破壞。

        政府有義務維護家庭制度──那是社會的根基──並對其權利給予法律保障。政府既然有責任為公民服務,也須為家庭服務。民法不應容許施行人工生殖,助長第三者(醫生、生物學家、施行人工生殖者,政經權貴)侵犯夫婦天賦的權利。因此,法律不應容許那些沒有婚姻關係的人授受配子。

        為家庭利益設想,法律必須同時禁止胚胎庫、死後移植生殖細胞和租用子宮等行為。

        政府有責任確保民法依據道德律的基本源則,保障人權、生命權利和家庭權利。政治家須藉著公論,致力促使大眾盡可能在這些重要問題上達致共識,並且鞏固這共識,使其不致遭受削弱或陷於遭受揚棄的危機。

        在很多國家裡,法律容許墮胎及未婚男女同居,以致本文件所重申的基本權利更難獲得尊重。我們希望各國不要火上加油,使不義的狀況更趨惡化。我們盼望世界大小國家深切認識與人工生殖技術有關的文化、思想和政治問題,採取明智的措施,制訂法例,使人類生命和家庭制度受到更公正的尊重。

        某些國家施行一些很多人認為不當的法律,未能保障符合人類自然的急切需要和造物主在人心中銘刻的「不成文法」的道德觀。所有善意的人必須全力──尤其是在其工作上和履行公民權的時候──確保不符道德的法例獲得修正,糾正不道德的行為。此外,「良心反抗」此類的法例,須獲支持和確認。很多有道德良知的人,尤其是生物醫學界的專家,已經開始進行消極的抵抗運動,反對違背人類生命和尊嚴的法例;他們的運動令人產生深刻的印象。

        結論

        干預人類的生殖過程的科技不斷漫延,引起嚴重的道德問題,影響人自受孕時開始的生命、人的尊嚴、性愛和傳衍生命所應受到的尊重。

        信理部透過本文件,履行促進和維護教會在此嚴肅問題上的教義,向所有肩負有關使命和承諾的人,發出誠意邀請,運用積極的影響力,在家庭和社會上,使生命和愛情得到應有尊重。信理部邀請所有負起締造良知和公論的人、科學家、醫務專業人員、法律界人士和政治家,希望他們看清以下兩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承認人類尊嚴另一方面蔑視生命與愛情;一方面信奉活的天主另一方面妄圖決定人類的始生與命運。

        信理部尤其懷著信任和勇氣,向神學家,尤其是倫理神學家發出邀請,希望他們更深入地研究和向信眾介紹教會有關性愛和婚姻的訓導的內涵。如此,他們自可更清晰地明瞭這一訓導的理由和有效性。天主的教會為了避免人類對其自身權力的濫用,經常提示人們注意真正崇高的理性,只有如此,才可確保明天人類的生活和愛情具有尊嚴和自由,那是源於對真理的尊敬。因此,雖然本文件提出確切的論述,但並非意味不必再作思考,對於堅守教會的訓導,反而是一種新的衝擊。

        根據人類生命乃是天主恩賜的真理及由此產生的道德原則,世上每一個人都奉召履行本份的職責,正如善心的撒瑪黎雅人,成為別人的近人,甚至是最卑微的一個(參閱路:10:29-37)。在這裡,基督的訓示有了新的回應:「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瑪:25.40)

        信理部全體大會結束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接見以下署名的部長時,批准本文件並諭令發表。

            部長

            賴辛嘉樞機

            (J.Ratzinger)

            秘書長

            波蓬尼總主教

            (A.Bouone)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聖伯多祿宗徒慶日

            信理部於羅馬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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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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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生命」通諭 (教宗保祿六世) – Humanae Vita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