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基于性别的妇⼥权利,包括妇⼥对⾝体与⽣育的⾃主
权,以及消除各种来⾃“性别认同”取代性别、“代孕”与相关现象
⽽造成对于妇⼥与⼥孩的歧视。
序⾔
本宣⾔重申了联合国⼤会1979年12⽉18⽇通过的《消除对妇⼥⼀切形式歧
视公约》(CEDAW)中规定的基于性别的妇⼥权利,该公约在CEDAW委
员会⼀般性建议中进⼀步发展,并除其他外,在1993年《UN联合国消除
对妇⼥的暴⼒⾏为宣⾔》(UNDEVW)中获得通过。
CEDAW的第⼀条将“对于妇⼥的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作的任何区
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的均⾜以妨碍或否认妇⼥(不论已婚未
婚)在男⼥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使在政治、经济、社会、⽂化、
公民或任何其他⽅⾯的⼈权和基本⾃由。”
联合国将“性别”(⽣理性别)定义为“区别男⼥的⾝体与⽣理的现象”
(Gender Equality Glossary, UN Women)
CEDAW缔约各国“应采取⼀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
成对妇⼥歧视的现⾏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第⼆条(f)),并且承担
在所有领域,“采取⼀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得到充分发展
和进步,其⽬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平等的基础上,⾏使和享有⼈权和
基本⾃由”(第三条)。
长期以来,⼈权的领域认识到男⼥的陈规定型性别⾓⾊是妇⼥不平等的基
本因素之⼀,应被消除。
CEDAW的第五条称,
“缔约各国应采取⼀切适当措施:
(a) (a) 改变男⼥的社会和⽂化⾏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分尊卑
观念或基于男⼥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切其他作法”
社会性别常⽤来指“在某⼀时某社会被视为适当的男⼥⾓⾊、⾏为、活动
以及特征……这些特征、机会以及关系在社会⽂化建构下的逐渐发展形
成,⽽且是透过社会化过程学会的。” (Gender Equality Glossary, UN
Women)
最近在联合国的⽂件、战略以及⾏动计划中出现的有关以“社会性别”和
“性别认同”(即定型的性别⻆⾊)的词取代性别类别(即⽣理性别)的变
化,引起了混淆,最终有可能破坏妇⼥⼈权的保护。
社会性别跟⽣理性别之间的混淆导致了先天的“性别认同”的观念⽇益被接
收,并造成了对保护此类“⾝份认同”的权利的推⼴,最终损害了妇⼥数⼗
年来取得的成果。基于性别实现的妇⼥权利,现正由于诸如“性别认同”和
“性取向和性别认同(SOGIES)”之类的概念被纳⼊国际⽂件⽽遭受破
坏。
性取向权利是消除对于同性恋者的歧视必不可少的。与性取向有关的权利
与妇⼥的基于性别的权利⼀致,是性取向为对妇⼥感兴趣的⼥同性恋者得
以充分⾏使其基于性别的权利的必要因素。
然⽽,“性别认同”的概念使构建和维护妇⼥不平等的社会定型观念成为基
本和固有的条件,从⽽损害了妇⼥基于性别的权利。
例如,《⽇惹原则》指出,“所谓性别认同是指每个⼈对性别深切的内⼼
感觉和内⼼体验,可能与出⽣时被认定的性别⼀致或不⼀致,这包括对⾝
体的个⼈感觉(如果能够⾃由选择的话,这可能包括⽤医学、⼿术或其他
⽅法改变⾝体外观和功能)和其他性别表达,包括⾐着、⾔语和独特的⾏
为举⽌。(⽇惹原则:关于将国际⼈权法应⽤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事
务的原则, 2007年3⽉)。
个⼈根据⾃⼰的选择⽽装扮和穿着的权利符合妇⼥基于性别的权利。
但是,‘性别认同’这个概念已让⾃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在法律、
政策和实践中声称⾃⼰是⼥性类别的成员。⼥性是基于性别⽽定义的。
CEDAW⼀般性建议第35号提及,“在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条之下的
核⼼义务的第28号⼀般性建议和关于妇⼥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般性建
议中,委员会确认,歧视妇⼥与影响其⽣活的其他因素密不可分。委员会
在其判例中曾经强调,这些因素包括:…………⼥同性恋“ (⼆,12)”
“性别认同”的概念⽤于挑战个⼈根据性别⽽不是“性别认同”定义其性取向
的权利,使⾃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能够试图被承认是⼥同性恋。⼥
同性恋是基于性别的类别。这个现象损害⼥同性恋者的基于性别的权利,
以及是⼀种对于妇⼥的歧视。
⼀些⾃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希望被法律承认为母亲。CEDAW强调
母性权利以及“母性的社会意义”。母性权利和服务基于⼥性怀孕以及⽣孩
⼦的能⼒。将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在法律上归于母性类别,会损害母
性的社会意义以及CEDAW提供的母性权利。
北京宣⾔和⾏动纲要(1995) 称:
“明确和重申所有妇⼥对其健康所有⽅⾯特别是其⾃⾝⽣育的⾃主权,是
赋予她们权⼒的根本“。(附件⼀,17)
代孕会损害这种权利,并使⼥性的怀孕能⼒遭到剥削和商品化。
⼥性⽣育能⼒的剥削和商品化⽀撑旨在使男性有怀孕和⽣育能⼒的医学研
究。
将⾃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在法律上归于母性、⼥同性恋和母亲的类
别将会严重威胁所有这些类别的意义,因为这将否认⼥性、⼥同性恋和母
亲的⽣理基础。
推⼴‘性别认同’这个概念的机构挑战妇⼥与⼥孩的权利⽤性别的基础来定
义⾃⼰,以及由于其性别的共同利益⽽组织起来。这包括挑战⼥同性恋者
的权利⽤性别的基础⽽不⽤‘性别认同’的基础来定义其性倾向,以及由于
其共同的性倾向⽽组织起来。
在各国官⽅机构、公共团体和私营组织正在试图强迫个⼈⽤‘性别认同’的
基础⽽不⽤性别的基础来鉴别和称呼其他⼈。这些发展组成⼀种对于妇⼥
的歧视,以及损害妇⼥的表达⾃由、信仰⾃由和集会⾃由的权利。
⾃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被允许得到特别提供给妇⼥的机会与保护。
这组成⼀种对于妇⼥的歧视,以及危机妇⼥的安全、尊严和平等的基本权
利。
CEDAW的第七条肯定了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的歧视的措
施的重要性,以及在第四条肯定了采取为加速实现男⼥事实上的平等的特
别措施的重要性。⾃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允许进⼊妇⼥的参与配额
与其他设计为增加妇⼥参与政事和公众事务的特别措施时,类似特别措施
的⽬的便受害。
《消除对妇⼥⼀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的第⼗条(g)称缔约各国应采
取措施保证妇⼥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与男⼦相同。由于男⼥的⽣理
差别,妇⼥享有这个权利需要某些运动活动是单⼀性别的。⾃称有⼥性
‘性别认同’的男⼈被允许参与妇⼥的单⼀性运动活动对妇⼥不利,增加⾝
体上的创伤的风险。这损害妇⼥与⼥孩现有与男⼦相同的参与运动机会,
因此便是⼀种应被消除的对于妇⼥的歧视。
⼈权领域早已了解,对于妇⼥与⼥孩的暴⼒⾏为在世界各地都很常见,
⽽且是严酷的社会机制之⼀,它迫使妇⼥陷⼊从属于男⼦的地位。
联合国《消除对妇⼥的暴⼒⾏为宣⾔》“认识到对妇⼥的暴⼒⾏为是历史
上男⼥权⼒不平等关系的⼀种表现,此种不平等关系造成了男⼦对妇⼥的
⽀配地位和歧视现象,并妨碍了她们的充分发展,还认识到对妇⼥的暴⼒
⾏为是严酷的社会机制之⼀,它迫使妇⼥陷⼊从属于男⼦的地位”
这中⽀配与歧视是基于性别的⽽不基于‘性别认同’的。
将性别的类别与‘性别认同’的类别合并会妨碍妇⼥与⼥孩得到防⽌其受男
⼦与男孩的暴⼒的保护。将性别的类别与‘性别认同’的类别合并⽇益使⾃
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能够进⼊妇⼥的单⼀性的受害者的⽀持服务与
场所,作为服务⽤户以及服务供应者。这包括为受过暴⼒的妇⼥与⼥孩提
供的单⼀性服务,例如避难所与卫⽣保健设备。将性别的类别与‘性别认
同’的类别合并且包括其他需要单⼀性的规定来进⼀步保护妇⼥与⼥孩的
安全、健康、隐私与尊严的服务。男⼦进⼊妇⼥的单⼀性场所与服务妨碍
这些服务保护妇⼥与⼥孩的⾓⾊。这可能会使妇⼥与⼥孩容易被可能会⾃
称有⼥性‘性别认同’的暴⼒男⼈伤害。
CEDAW⼀般性建议第35号中着重指出,在制定预防和纠正对妇⼥的暴⼒
的有效措施⽅⾯,必须收集关与普遍存在针对妇⼥的各种形式暴⼒的数据
和统计。
“按性别分类数据是按性别进⾏交叉分类的数据,分别按照男⼈和妇⼥,
男孩和⼥孩提供信息。按性别分类数据能够反映社会各个的⽅⾯男⼈、妇
⼥、男孩和⼥孩的⾓⾊、实际情况和⼀般状况。 …不按性别分列数据,
识别真实和潜在的不平等就是更难。’”(Gender Equality Glossary, UN Women)。
将性别与‘性别认同’合并会导致收集不准确和误导性的关于对于妇⼥与⼥
孩的暴⼒⾏为的数据,因为数据根据犯罪者的“性别认同”⽽不⽤性别来识
别实施暴⼒⾏为的犯罪者。这导致发展旨在消除对于妇⼥与⼥孩的暴⼒⾏
为的有效法律、政策、战略、⾏动的严重障碍。
“性别认同”这个概念⽇益⽤于将不符合定型的性别⾓⾊或接受性别不安诊
断的孩⼦进⾏“性别重置治疗”。对⼉童的⾝体或⼼理健康具有长期不利影
响的⾼风险医疗⼲预措施,例如青春期抑制激素、跨性别激素和⼿术,被
⽤于⼉童⾝上。这些⼉童的发育能⼒不⾜给予充分、⾃由和知情的同意。
此类医疗⼲预可能导致⼀系列永久性的对⾝体不利影响,包括不育以及对
⼼理健康的负⾯影响。
前⾔
回顾《联合国宪章》、《世界⼈权宣⾔》和其他国际⼈权⽂书,尤其是《消
除对妇⼥⼀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联合国⼉童权利公约》
(UNCRC)、《联合国消除对妇⼥的暴⼒⾏为宣⾔》、《发展权利宣
⾔》、《联合国⼟著⼈民权利宣⾔》、《欧洲委员会关于预防和打击暴⼒
侵害妇⼥和家庭暴⼒⾏为的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洲⼈权
和民族权宪章关于⾮洲妇⼥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以及《美
洲预防、处罚和根除暴⼒侵害⼥性⾏为公约》(“ Belem do Para
Convention”)保持对男⼥平等、男⼥的固有⼈类尊严和其他宗旨和原则的
承诺。
重申承诺确保充分执⾏妇⼥和⼥孩的⼈权。妇⼥和⼥孩的⼈权是⼈权和基
本⾃由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为了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 ,确认在以往的联合国世界会议和⾸脑会议
上取得的共识和进展,包括1975年在墨西哥城举⾏的国际妇⼥年、1980年
在哥本哈根举⾏的联合国妇⼥⼗年、1985年在内罗毕举⾏的联合国妇⼥⼗
年、1990年在纽约召开的世界⼉童问题⾸脑会议、1992年在⾥约热内卢举
⾏环境与发展地球⾼峰会、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世界⼈权会议、1994年在
开罗召开国际⼈⼜与发展会议、1995年在哥本哈根举⾏的社会发展会议以
及1995年在北京举⾏的世界妇⼥⼤会。
认识到在联合国⼈权⽅针的最初⼏⼗年中,⼈们已清楚地认识到对妇⼥的
歧视是基于性别的。
注意到联合国⼈权协议、政策、战略、⾏动和⽂件认识到定型的性别⾓⾊
(现在通常被称为“性别⾓⾊的刻板印象”)损害妇⼥和⼥孩。
认识到定型的性别⾓⾊这个清晰的概念,由于性别认同的语⾔的采⽤,已
经被混淆了。
担⼼的是,“性别认同”的概念已被纳⼊许多有影响⼒但⽆约束⼒的国际⼈
权⽂件中。
注意到“性别认同”的概念的出现、使⽤以及代替“性别”是⼀个语⾔使⽤⽅
式的变化。这个变化带来性别定型观念被视为是先天和根本的要素。这反
过来又构成了损害妇⼥和⼥童来之不易的⼈权的基础。
担⼼的是,⾃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在法律、政策和实践中声称⾃⼰
是⼥性类别的成员,并且这导致⼥性⼈权受损。
担⼼的是,⾃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在法律、政策和实践中声称性取
向是基于“性别认同”⽽不是基于性别,并试图被纳⼊⼥同性恋类别。并且
这导致基于性别的⼥同性恋者的⼈权受损。
担⼼的是,⼀些⾃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在法律、政策和实践中声称
其应被列为母亲的法律类别。这样将其纳⼊母亲的类别损害⽣育的社会意
义,并损害⽣育权。
担⼼的是,妇⼥怀孕和⽣育能⼒的剥削和商品化是代孕的基础。
担⼼的是,妇⼥怀孕和⽣育能⼒的剥削和商品化是旨在使男⼈怀孕和⽣育
的医学研究的基础。
担⼼的是,促进“性别认同”概念的组织试图限制持有和表达对“性别认同”
的意见的权利。其促进国家机构、公共机构和私⽴组织试图利⽤制裁和惩
罚来强迫⼈们⽤“性别认同”⽽不是⽤性别来识别其他⼈。
担⼼的是,“性别认同”的概念被⽤来损害妇⼥和⼥孩根据其性别以及不包
括⾃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结社和组织起来的权利。
担⼼的是,“性别认同”的概念被⽤来损害⼥同性恋者的权利⽤性别来确定
其性取向、根据其共同的性取向结社和组织起来,并且不包括⾃称有⼥性
‘性别认同’的男⼈。
担⼼的是,将⾃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和男孩包括在为妇⼥和⼥孩设
⽴的⽐赛和奖品中,包括竞技体育和奖学⾦,构成对妇⼥和⼥孩的歧视。
担⼼的是,将性别和“性别认同”合并会导致记录不准确和误导性的、被使
⽤在规划有关就业、同⼯同酬、政治参与和国家资⾦分配等法律、政策和
⾏动的数据。这会阻碍旨在消除对妇⼥和⼥孩⼀切形式歧视,并促进妇⼥
和⼥孩在社会上的地位的有效措施。
担⼼的是,国家机构、公共机构和私⽴组织正在进⾏基于“性别认同”概念
的政策。这威胁到提供给妇⼥单⼀性服务的⽣存,包括受害者⽀持和医疗
服务。
担⼼的是,“性别认同”的概念被⽤于辩解男⼈和男孩进⼊旨在保护妇⼥和
⼥孩的安全、隐私和尊严,并⽀持遭受暴⼒的妇⼥单⼀性场所。
担⼼的是,将性别与“性别认同”合并会导致记录不准确和误导性的关于对
于妇⼥与⼥孩的暴⼒⾏为的数据,从⽽阻碍旨在消除此类暴⼒⾏为的有效
措施的发展。
担⼼的是,“性别认同”的概念被⽤来隐藏诸如强奸和其他性犯罪之类的特
定性别的犯罪的犯罪者的性别,从⽽阻碍旨在减少此类犯罪的有效措施。
担⼼的是,消除提供给妇⼥和⼥孩的特定性别的⾏动、战略和政策将损害
联合国数⼗年来的⼯作去努⼒认识到在灾区、难民营和监狱中妇⼥的单⼀
性服务的重要性,尤其是如果使⽤男⼥皆宜设施会构成对妇⼥和⼥孩的安
全、尊严和保护,特别是脆弱的妇⼥和⼥孩的威胁。
强调“性别认同”的概念是专门从西⽅的后现代和“酷⼉理论”发展⽽来的,
并通过强⼤的组织在国际上传播,包括在本地语⾔中不存在“性别认同”⼀
词的国家, 所以不容易理解。
确认《联合国⼉童权利公约》规定,就本公约⽽⾔,⼉童是18岁以下的每
个⼈;并且《 1959年⼉童权利宣⾔》指出,
“⼉童因其⾝⼼尚未成熟,于出⽣前及出⽣后均需特别保障与照料,包括
适当之法律保护在内。”
认识到《联合国⼉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童的⼀切⾏动,
均应以⼉童的最⼤利益为⼀种⾸要考虑。
注意到“性别认同”的概念⽇益被⽤于提供给不符合陈规定型性别⾓⾊或已
接受性别不安诊断的⼉童进⾏“性别重置治疗”,并且对⼉童的⾝体或⼼理
健康具有长期不利影响的⾼风险医疗⼲预措施,例如青春期抑制激素、跨
性别激素和⼿术,被⽤于⼉童⾝上。⼉童的发育能⼒不⾜对此类医疗⼲预
措施给予充分、⾃由和知情的同意。此类医疗⼲预措施可能导致永久性不
利后果,包括不育。
认识到对⼉童使⽤青春期抑制激素、跨性别激素和进⾏⼿术是正在出现的
有害做法。这是在消除对妇⼥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般性建议第五部分
/⼉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条⼀般性意见中定义的。
注意到对⼉童使⽤青春期抑制激素、跨性别激素和进⾏⼿术符合确定有害
做法的四个标准:
(a)这些做法剥夺个别⼉童的尊严和⾃主权,并侵犯两项公约所载的⼈
权和基本⾃由,因为它们涉及对⼉童的⾝体或⼼理健康具有长期不利影响
的⾼风险医疗⼲预措施。这些⼉童的发育能⼒不⾜对此类医疗⼲预措施给
予充分、⾃由和知情的同意。
(b)这些做法构成对⼉童的歧视以及损害⼉童,因为对他们的个⼈造成
负⾯影响,包括⾝体、⼼理、经济或社会的伤害和/或暴⼒。这些做法还
阻⽌他们充分参与社会的能⼒和阻⽌他们发展并发挥其真正的潜⼒。这种
负⾯后果可能包括长期的⾝⼼健康问题、永久性的不利健康后果(例如不
育)以及对药品(例如合成激素)的长期依赖。
(c)由于这些新出现的做法来⾃基于陈规定型性别⾓⾊的“性别认同”这
个概念,它们便是社会规范所规定或保持的。这些社会规范在性别、性别
⾓⾊、年龄和其他相交因素的基础上,使男⼦对妇⼥的⽀配地位和不平等
现象永存。
(d)不论受害者是否提供或能够提供充分、⾃由和知情的同意,这些做
法是家庭成员、社区成员或全社会强加给⼉童的。
担⼼的是,⼀些⽆约束⼒的国际⽂件声称,⼉童具有先天的“性别认同”。
⽂件声称,与国民⾝份相同,作为⼉童⼈权的“性别认同”需要在《联合国
⼉童权利公约》第8条下需要受保护。该断⾔基于孩⼦是“跨性别”⽽出⽣
的主张,没有客观的科学证据。
第⼀条
重申妇⼥权利基于性别的类别
在妇⼥和⼥孩不受歧视的权利⽅⾯,各国应将性别的类别保持在中⼼地
位,⽽不⽤“性别认同”。
(a)就本宣⾔⽽⾔,“对妇⼥的歧视”⼀词系指,“基于性别⽽作的任何区
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的均⾜以妨碍或否认妇⼥(不论已婚未
婚)在男⼥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使在政治、经济、社会、⽂化、
公民或任何其他⽅⾯的⼈权和基本⾃由。”(《消除对妇⼥⼀切形式歧视
公约、CEDAW》,第1条)。
各国应了解,将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在法律在、政策和惯例中归于⼥
性类别,会损害对⼥性基于性别的⼈权的承认,从⽽构成对⼥性的歧视。
各国应了解,将⾃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纳⼊妇⼥类别,导致其被列
⼊⼥同性恋类别,这会损害⼥同性恋者的基于性别的⼈权,从⽽构成对⼥
性的歧视。
(b)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化领域,
采取⼀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
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平等的基础上,⾏使和享有⼈权和基本⾃由”。
(《消除对妇⼥⼀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第3条)。
这些类别必须排斥⾃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
(a)各国应“谴责对妇⼥⼀切形式的歧视,协议⽴即⽤⼀切适当办法,推
⾏政策,消除对妇⼥的歧视。”(《消除对妇⼥⼀切形式歧视公约、
CEDAW》,第2条)。
这应包括消除将⾃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归于妇⼥的类别。这组成对
于妇⼥的歧视的做法。将⾃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包括在妇⼥的定义
⾥会损害妇⼥的安全、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d)各国应确保“妇⼥”⼀词、“⼥孩”⼀词以及传统上⽤以指代基于性别
的妇⼥⾝体部位和⾝体机能的术语,提及⼥性时,继续被⽤在宪法、⽴
法、服务的提供,以及政策⽂件。“妇⼥”⼀词的含义不得更改为包括男
⼈。
第⼆条
重申母亲的本质是⼥性专有的
(a)《消除对妇⼥⼀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强调“母性的社会意
义”,第12条(2)称,“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
后期间的适当服务”。
(b)母性权利和服务基于⼥性怀孕以及⽣孩⼦的能⼒。区别男⼥的⾝体
与⽣理的现象意味着,⾃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法分享⼥性的怀孕
和⽣育能⼒。各国应了解,将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在法律、政策和实
践中归于母性类别,以及相应地将⾃称有男⼈‘性别认同’的⼥性归于⽗亲
类别中,便组成对于妇⼥的歧视,因为这试图消灭妇⼥作为母亲的独特地
位和其基于性别的权利。
(c)各国应确保“母亲”⼀词,以及其他传统上⽤以指代妇⼥基于性别的
怀孕和⽣育能⼒的词,提及母亲、母性时,继续被⽤在宪法、⽴法、提供
孕产服务和政策⽂件。“母亲”⼀词的含义不得更改为包括男⼈。
第三条
重申妇⼥和⼥孩对⾝体与⽣育的⾃主权
(a)各国应保障妇⼥和⼥孩的⽣育机能的完整权利,并保证妇⼥和⼥孩
不受阻碍地取得综合的⽣育服务。
(b)各国应认识到,诸如强迫怀孕以及由于“代孕”母性⽽做的妇⼥⽣育
能⼒的商业性或利他的剥削等有害做法,是侵犯⼥孩和妇⼥的⾝体和⽣育
⾃主权的,又是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形式,应被消除。
(c)各国应认识到,旨在使男性有怀孕和⽣育能⼒的医学研究违反⼥孩
和妇⼥的⾝体和⽣育⾃主权,又是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形式,应被消除。
第四条
重申妇⼥的见解⾃由和表达⾃由的权利
(a)各国应确保妇⼥有“保持意见不受⼲预”的权利。(《公民权利及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1))。这应包括在不受到骚扰、起诉或惩罚的情
况下保持和表达关于“性别认同”的意见的权利。
(b)各国应维护妇⼥的表达⾃由的权利,包括“以语⾔、⽂字或出版物、
艺术或⾃⼰选择之其他⽅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
想之⾃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2))。这应包
括⾃由交流有关“性别认同”的想法,⽽不受到骚扰、起诉或惩罚。
(c)各国应维护,在所有情况下,⼈⼈有权利根据他⼈的性别来形容他
们,⽽不根据他⼈的“性别认同”来形容他们。各国应认识到,官⽅机构、
公共机构和私营组织试图强迫个⼈⽤‘性别认同’的术语⽽不⽤性别的术语
是⼀种对于妇⼥的歧视,并应采取措施消除这种歧视。
(d)各国应禁⽌将拒绝接受强迫个⼈⽤‘性别认同’⽽不⽤性别来鉴别他⼈
的企图为理由来进⾏任何形式的制裁,起诉或惩罚。
第五条
重申妇⼥的和平集会和结社⾃由的权利
各国应维护妇⼥的和平集会和⾃由与他⼈结社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22条)。这应包括妇⼥和⼥孩的权利根据其性
别结社或组织起来,以及⼥同性恋者的权利根据其共同的性取向结社和组
织起来,并且不包括⾃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
第六条
重申妇⼥基于性别的政治参与的权利
(a)各国“应采取⼀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的
歧视。”(《消除对妇⼥⼀切形式歧视公约》,第7条)。
这应包括对妇⼥的歧视形式,其中包括将⾃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归
于⼥性类别。为改善妇⼥取得选举权、参加选举的资格、参与政府政策的
制定和执⾏、担任公职,履⾏任何因公任务以及参⾮政府组织和与公众和
政治⽣活有关的协会⽽特别采取的措施,应以性别为基础,不应包括⾃称
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和从⽽歧视妇⼥。
(b)各国应确保“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事实上的平等⽽采取的暂⾏特
别措施”(《消除对妇⼥⼀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第4条)应仅适⽤
于⼥性,不得包括⾃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和从⽽歧视妇⼥。
第七条
重申妇⼥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与男⼦相同的权利。
《消除对妇⼥⼀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的第⼗条(g)规定,缔约国应
确保男⼥“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这应包括为⼥孩和妇⼥提供
参加单⼀性运动和体育的机会。为确保妇⼥和⼥孩的公平与安全,由于是
性别歧视的形式,应禁⽌⾃称有⼥性‘性别认同’的男⼈和男孩进⼊为妇⼥
和⼥孩安排的团队、⽐赛、设施或更⾐室等。
第⼋条
重申有必要消除对妇⼥的暴⼒⾏为
(a)各国应“在其现有资源允许范围内并酌情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尽最
⼤努⼒确保使遭受暴⼒的妇⼥以及必要时使其⼦⼥得到专门援助,诸如康
复、协助照料和扶养⼦⼥、治疗、指导、保健和社会服务、设施和⽅案以
及⽀助结构等,并应采取其他⼀切有助于其安全和⾝⼼康复的适当措施”
(消除对妇⼥的暴⼒⾏为宣⾔、UNDEVW,第4条(g))。
为妇⼥和⼥孩提供安全、隐私和尊严,这些措施应包括给他们提供单⼀性
服务和实际空间。⽆论是由公⽴或私⽴组织提供,此类单⼀性服务都应基
于性别⽽不⽤“性别认同”来进⾏分配,并且应根据性别⽽不根据“性别认
同”雇佣⼥员⼯。
(b)单⼀性服务不仅应包括为遭受暴⼒的妇⼥和⼥孩提供的专门服务,
例如强奸⽀持服务、专门的保健设施、专门的警察调查设施以及为逃离家
庭暴⼒或其他暴⼒⾏为的妇⼥和⼉童提供的避难所,单⼀性服务还应包括
所在其中促进妇⼥和⼥孩的⼈⾝安全、隐私和尊严的其他服务。其中包括
监狱、卫⽣服务、医院病房、戒毒康复中⼼、⽆家可归者的住处、厕所、
淋浴间和更⾐室以及个⼈居住或可能处于脱⾐状态的任何其他封闭空间。
为满⾜妇⼥和⼥孩的需求⽽设计的单⼀性场所⾄少在可⽤性和质量上应与
提供给男⼈和男孩的场所相同。这些设施不应包括⾃称有⼥性‘性别认同’
的男⼈。
(c)各国应“ 促进针对普遍存在的对妇⼥的各种形式暴⼒⾏为,尤其是有
关家庭暴⼒⾏为⽽进⾏的研究、数据收集和统计资料汇编,并应⿎励研究
探讨对妇⼥的暴⼒⾏为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及后果,以及研究为防⽌
和纠正对妇⼥的暴⼒⾏为⽽实⾏的措施的有效性;此类研究的统计资料和
调查结果应予以公布”(消除对妇⼥的暴⼒⾏为宣⾔、UNDEVW,第4条
(k))。
这应包括认识到对妇⼥的暴⼒⾏为是严酷的社会机制之⼀,它迫使妇⼥陷
⼊从属于男⼦的地位,并且关于针对对妇⼥的暴⼒⾏为的准确研究和数据
收集要求,认别暴⼒犯罪者和受害者必须以性别为基础⽽不⽤“性别认
同”。
“按性别分类数据是按性别进⾏交叉分类的数据,分别按照男⼈和妇⼥,
男孩和⼥孩提供信息。按性别分类数据能够反映社会各个的⽅⾯男⼈、妇
⼥、男孩和⼥孩的⾓⾊、实际情况和⼀般状况。 …不按性别分列数据,
识别真实和潜在的不平等就是更难。’”(Gender Equality Glossary, UN
Women)。
(d)各国应“ 在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构编制的诸如世界社会状况定期报
告的社会趋势和问题分析中,列⼊审查对妇⼥的暴⼒⾏为的趋势的内容”
(消除对妇⼥的暴⼒⾏为宣⾔、UNDEVW,第5条(d))。这应该要求各国
确保所有公共机构,包括警察、国家检察官和法院,都以性别为基础记录
对于妇⼥与⼥孩的暴⼒⾏为的犯罪者和受害者的⾝份,⽽不以“性别⾝份”
为基础。
(e)各国应“在本国法律中拟定刑事、民事、劳动或⾏政处分规定,以惩
罚和纠正使妇⼥受到暴⼒伤害的错误⾏为;应为遭受暴⼒⾏为的妇⼥提供
运⽤司法机制的机会,并根据国家⽴法的规定为受到伤害的妇⼥提供公正
⽽有效的补救办法;各国还应使妇⼥了解通过这种机制寻求补救的各项权
利’(消除对妇⼥的暴⼒⾏为宣⾔、UNDEVW,第4条(d))。
这应包括承认妇⼥和⼥孩有权准确描述对她们实施暴⼒的⼈的性别。警
察、国家检察官和法院等公共机构不应将以‘性别认同’⽽不⽤性别来描述
暴⼒犯罪者的义务强加给暴⼒受害者。
第九条
重申有必要保护⼉童的权利
(a)“关于⼉童的⼀切⾏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政当
局或⽴法机构执⾏,均应以⼉童的最⼤利益为⼀种⾸要考虑。”(第3条
(1))联合国⼉童权利公约 、UNCRC)各国应认识到,针对⼉童进⾏“性
别重置治疗”的医学⼲预措施,亦即使⽤青春期抑制激素、跨性别激素和
⼿术,不利于⼉童的最的⼤利益。⼉童的发育能⼒不⾜对此类医疗⼲预措
施给予充分、⾃由和知情的同意。此类医疗⼲预措施对⼉童的⾝体或⼼理
健康具有长期不利影响的⾼风险,并且可能导致永久性不利后果,例如不
育。各国应禁⽌对⼉童使⽤此类医疗⼲预措施。
(b)各国应认识到,针对⼉童进⾏“性别重置治疗”的医学⼲预措施,亦
即使⽤药物和⼿术, 是正在出现的有害做法。这是在消除对妇⼥歧视委员
会第31号联合⼀般性建议第五部分/⼉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
条⼀般性意见中定义的。
(c)各国应建⽴与这些做法有关的数据收集和监测系统,并制定和执⾏
旨在消除这些做法的⽴法。各国的规定应包括法律保护和向因这种做法⽽
受到伤害的⼉童提供适当照顾,以及可得到的赔偿和补偿。
(d)各国应“确认⼉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
康复设施”(联合国⼉童权利公约 、UNCRC,第24条)。这应包括保护⼉
童的健康⾝体,使其免受“性别重置治疗”药物或⼿术的影响。
(e)各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
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联合国⼉童权利公约 、
UNCRC,第3条)。这应包括防⽌促进“性别认同”概念的组织或没有临床
专业知识或⼉童⼼理学背景的集团对⼉童的医疗服务有影响。
(f)各国应“应尊重⽗母或于适⽤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家庭或社会成
员、法定监护⼈或其他对⼉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以下的责任、权利和义
务:以符合⼉童不同阶段接受能⼒的⽅式适当指导和指引⼉童⾏使本公约
所确认的权利。”(联合国⼉童权利公约 、UNCRC,第5条)。各国应禁
⽌国家机构、公共和私⽴机构、医⽣和其他⼉童福利专业⼈⼠采取任何试
图强迫⽗母同意旨在改变其孩⼦“性别认同”的医疗或其他⼲预措施的⾏
动。
(g)各国应“确认⼉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
此项权利。”(联合国⼉童权利公约 、UNCRC,第28条)。这应包括⼉童
有权从专门制定的学校课程中学习关于⼈类⽣物学和⽣殖具有实质性准确
性的资料,学校课程应包括关于不同性取向的⼈的⼈权的资讯。制定学校
课程时并应考虑⼉童的发展能⼒和⼼理发展阶段。
(h)各国应确保将有关⼈类⽣物学和⽣殖的准确材料以及有关具有不同
性取向的⼈的⼈权的资讯包括在教师培训和持续的职业发展⽅案中,其中
应包括对性别定型观念和同性恋恐惧症的挑战。
(i)各国“⼀致认为教育⼉童的⽬的应是…培养⼉童本着…谅解、和平、
宽容、男⼥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由社会⾥过有责任感的⽣活。” (联
合国⼉童权利公约 、UNCRC,第29条(d))
这应包括采取措施确保任何组织未收国家资⾦来促进性别定型观念和在教
育机构中促进“性别认同”的概念,因为这构成对于妇⼥和⼥孩歧视的推
⼴。
(j)各国“应保护⼉童免遭有损⼉童福利的任何⽅⾯的⼀切其他形式的剥
削之害。”(联合国⼉童权利公约 、UNCRC,第36条)。这应包括有效和
适当的法律措施,以期消除:强迫⼥孩和男孩符合定型性别⾓⾊的传统和
新兴的做法;当⼉童不符合陈规定型性别⾓⾊时,将其诊断和治疗为“出
⽣在错误⾝体⾥”;同性恋的年轻⼈被视为有性别不安的诊断;针对⼉童
使⽤可能导致不育或其他永久性的损害的医疗⼲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