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第五诫
不可杀人(出20:13; 申5:17)。
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判。我却对你们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谁若向自己的弟兄说「傻子」,就要受议会的裁判;谁若说「疯子」,就要受火狱的罚(玛5:21-22)。
-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自一开始就含有天主的创造行动,并与造物主亦即与人生命的唯一终向,常保持着特殊的关系。唯独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开始直到生命的终结:在任何情况之下,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拥有直接毁灭一个无辜者生命的权利」。
一、尊重人的生命
救恩历史的见证 - 在亚伯尔被他的哥哥加音杀害的叙述里,圣经揭示了,自人类有史之初,由於原罪的遗毒,忿怒和嫉妒就盘据在人的心中。人成了他同类的仇敌。天主谴责这杀害兄弟的恶行说:「你作了甚麽?听!你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你现在是地上所咒骂的人,地张口由你手中接收了你弟弟的血」(创4:10-11)。
- 天主与人类的盟约是由天主赐给人的生命召叫,和人凶杀施暴的呼声交织而成的:
我要追讨害你们生命的血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为人所流,因为人是照天主的肖象造的(创9:5-6)。旧约常把血视为生命的一个神圣记号。这教导是任何时代所需要的。 - 圣经确定第五诫的禁令:「不可杀害无辜和正义的人」(出23:7)。故意杀害无辜者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违反金科玉律以及违反天主的神圣性。此禁令有普遍的约束效力:不论何时何地,无人例外。
- 在山中圣训里,基督提醒「不可杀人」(玛5:21)的禁令,接着又禁止发怒,仇恨和报复。犹有甚者,基督要求他的门徒转给另一面颊、爱自己的仇人。他自己也不作自卫,并命令伯多禄把剑收回鞘内。
合法的自卫 - 个人和社会的合法自卫,并不是对禁止杀害无辜、故意杀人的一个例外。「自卫的行动能够引起双重的效果:一个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个是攻击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後者是无意的」。
- 爱自己常是伦理的基本原则。因此,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权是合理的。谁保卫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对来袭的人给予致命的一击,不算是杀人的罪犯:
如果,为了自卫,采用大於实际需要的暴力,这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采用适度的方法抗拒暴力,这是合法的。……为得救并不要求,为避免杀死他人而放弃适度的自卫;因为人应该保卫自己的生命,先於他人的生命。 - 合法的自卫,为那些负责保护他人生命的人,不单是权利,也是重大的责任。维护社会的公益,就要令不义的侵犯者丧失危害他人的能力。基于这种理由,合法的掌权者有权为自己负责保卫的社会,击退进攻者,甚至诉诸武力。
- 相应于捍卫公益的责任,国家致力令那些危害人权和基本民法的举动,不得扩散。合法的掌权当局有权利和义务按罪行的严重性而施予惩罚。惩罚的首要目的是补偿因罪行而引起的纷乱。当惩罚为罪犯自愿接受时,就有赎罪的价值。其次,除了捍卫公共秩序和保障人身安全外,惩罚有治疗的效果,在可能的范围内,有助于罪犯的改过迁善。
- 假设有罪一方的身分和责任已完全被确定,教会的传统训导并不排除诉诸死刑,但只要这是唯一的可行之道,借以有效地保护人命,免受不义侵犯者之害。
如果非杀伤性的方法足以维护人们的安全,免受侵犯者之害,掌权者只应采用这些方法,因为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体条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严。
事实上,今日由于国家具有各种有效地防止犯案的可能性,似乎犯罪者不再得逞,而不至于决定性地剥夺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绝对必须处决罪犯的个案就「十分罕见,即使并未完全绝迹」。
谋杀 - 第五诫禁止直接和蓄意的杀人,视之为严重的罪行。杀人者以及那些自愿的同谋杀人者,都犯了触怒天谴的罪行。
杀害婴儿、兄弟、父母和配偶是特别严重的罪行,由於这些罪行破坏人性亲情自然的联系。为了优生和公共卫生,即使是出於政府的命令,也不能使任何谋杀成为正当的。 - 第五诫禁止,对意图间接地引起一个人的死亡而袖手不管。道德律亦禁止,在无重大理由下,让某人暴露於致命的危险中,以及拒绝对处在危险中的人伸出援手。
人类社会坐视造成大量死亡的饥荒,而不设法加以补救,是可耻的不义和严重的过错。高利贷者和唯利是图者的不正当交易,在人类大家庭中给兄弟手足造成馑和死亡,罪同间接谋杀。这类人确实难辞其咎。
意外杀人,在伦理上,不能归咎於当事人。但若无相当的理由,当事人虽无杀人的意图,但由於采取了足以致人於死的行动,他不能没有严重的过错。
堕胎 -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开始,就应该绝对的受到尊重和保护。人自开始存在的一刻,作为一个人的所有的权利就应该受到承认,无辜者对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便是其中之一。
我还没有在母腹内形成你以前,我已认识了你;在你还没有出离母胎以前,我已祝圣了你(耶1:5)。
我何时在暗中构形,我何时在母胎造成,我的骨骸全知情 (咏139:15)。 - 自第一世纪,教会就对所有人工引发的堕胎,认定其为道德的邪恶。这教导没有改变过,也是不可改变的。直接堕胎,就是不论以此行动为目的或方法,严重地违反道德律:
不可以堕胎杀害胚胎,不可致新生婴孩於死地。
生命之主天主,曾将保存生命的卓绝任务,委托於人,并令人以相称人性尊严的方式,完成这任务。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 - 正式参与堕胎的行动,构成严重的罪过。教会对於这违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绝罚。「犯罪成立後」, 按法典所规定的条件,「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应受自科绝罚」。教会并非有意减缩慈悲的空间,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对无辜被杀害者、他的父母和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无可弥补的伤害。
- 所有无辜者对个人生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公民社会及其立法的构成因素:
「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应该受到公民社会和政府的承认和尊重。这些人权不取决於个人,不取决於父母,也不是来自社会和国家的施予;人权乃属於人的本性,寓於个人之内,源自使他开始存在的创造行动。在这些基本权利中,应列出自受孕至死亡,每个人对生命的权利和对身体完整的权利」。
「当一条成文的法律,从立法所应给予的保障中,剔除某种人时,这时,国家就否定了在法律前众人的平等。当国家不为全体公民,尤其那些最弱小者的权利出力服务时,则法治国家在基础上便受到威胁……。因此,既然要确保婴儿自受孕之始应享有的尊重和保障,对所有故意侵犯其权利者,法律应制定相当的刑罚」。 - 胚胎既然在成孕之始已被视为人,那麽就应尽其所能,使胚胎的完整性受到保护。胚胎也该受到照顾和治疗,如其他的人一样。
产前诊断在伦理上是许可的,「只要尊重人的胚胎和胎儿的生命和完整,并为了维护或治疗个体的目的……。如果预料诊断的结果会引起堕胎的可能,这与道德律有严重的触。一个诊断不应等於一次死亡的裁决」。 - 「只要尊重胚胎的生命和完整,不给胚胎引起过度的危险,加於胚胎的治疗措施应视为许可的,这是为了使胚胎获得痊愈,为了改善胚胎的健康,或为了胚胎个体的继续生存」。
「培养人的胚胎,作为可利用的生物原料,是不道德的」。
「有些干预染色体或遗传基因的尝试不是为了治疗,而是企图依照性别或其他预设的品质,作人种选择的生产。这类操纵乃违反人位格的尊严、人的完整性和人的独一无二和不可重复的身分」。
安乐死 - 生命萎缩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或残障的人应该得到支持,尽可能度正常的生活。
- 直接的安乐死,不论有何动机或用任何方法,是结束残障者、患病者或濒死者的生命。安乐死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
因此,若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个行动或不行动,无论因其本身或其意图,均构成一桩谋杀,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对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错误判断,并不改变这谋杀行为的本质。安乐死常应在禁止和排除之列。 - 停止昂贵的、危险的、非常的、或与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疗程,能是合法的。这是拒绝「过度坚持治疗」。作此拒绝并不就是愿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如果病人尚能胜任和有此能力的话,这决定要由病人自己作出,否则应由合法的代理人作出,不过,常应尊重病人的合理愿望和合法利益。
- 即使认为死亡已迫在眉睫,对一个病人一般性的照料,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为减轻垂死者的痛苦,使用止痛剂,即使有缩短生命的危险,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严,如果死亡并非所愿,就是不以死亡作为目标或方法,而只视为预料中的事和无可避免的。末期病人的安宁照顾构成一个实践无私爱德的特优方式。就此,安宁照顾应该受到鼓励。
自杀 - 每一个人在赐给他生命的天主台前,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我们应该怀着感恩之情接受生命,并为了他的尊荣和我们灵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天主把生命委托给我们,我们是生命的管理员,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们不得处置生命。
- 自杀违反人性愿意保存和延续生命的自然倾向。自杀严重地违反对自己应有的爱德。自杀同样地伤害对近人的爱德,因为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国家和人类社会的关怀,而作为这些社团的一员是我们的责任。自杀违反对生活的天主的爱心。
- 如果自杀者怀有作为榜样的意思,尤其为年轻人,则自杀更增添了坏榜样的严重性。故意帮助自杀,是违反道德律。
严重的心理错乱、忧虑,或者对考验、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惧,均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 - 不应对一个自我了结生命者的永远获救失望。天主能够运用唯有他知道的方法,给他们安排忏悔得救的机会。教会为自杀者祈祷。
二、尊重人的尊严
尊重他人的灵魂:不立坏榜样 - 坏榜样是诱使他人作恶的态度或举止。树立坏榜样者成为近人的引诱者。他伤害美德和正直,并能导致他的弟兄属灵的死亡。如果以行动或失职的方式,故意引人犯重大罪过,则构成严重的罪过。
- 因着树立坏榜样者的威信,或由於承受坏榜样者的软弱,坏榜样具有特殊的严重性。这促使我们的主发出了这个诅咒:「无论谁,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的深处更好」(玛18:6)。由於自然身分或职务,负责训导和教育他人的人,所立的坏榜样是严重的,耶稣曾以此责备经师和法利塞人:把他们比做伪装羔羊的豺狼。
- 坏榜样能来自法律或体制,也能来自时尚或舆论。
据此,以下的人负有坏榜样的罪责:制定一些法律或社会制度,足以导致道德的堕落或宗教生活的腐败,或造成「一些社会环境,不论有意无意,使一个符合诫命的基督徒的操守变得十分困难,甚至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也包括那些制定欺骗条例的企业首脑、那些招致学子「愤慨」的老师,或那些操纵公众舆论,使其脱离道德价值的人士。 - 凡使用本身的权柄怂恿别人作恶,就是立坏榜样的罪人,并应对他直接或间接促成的恶负责。「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祸的」(路17:1)。
重视健康 - 生命和身体健康是天主委托给人的珍贵宝物。我们应该合理地小心照料,同时顾及他人的需要和公益。公民的健康维护要求社会的协助,以获得公民得以成长和成熟的生存条件:衣食,住所,保健,基本教育,就业,社会保险。
- 道德固然要求尊重身体的生命,但并没有把身体捧成是一个绝对的价值。道德反对新偶像崇拜:想要促进身体的崇拜,为它奉献一切,把身体的健美和体育的成就当偶像来崇拜。这样的观念,因着在强者与弱者之间作淘汰性选择的运作,能够导致人际关系的反常。
- 节德使人避免各式各样过度的行为,如过度饮食,滥用烟、酒和药物等。凡在酒醉的状态下或由於过分的喜好快速,在路上、海中或空中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於危险的行为,都构成严重的罪过。
- 使用毒品使人的健康和生命蒙受十分严重的损害,除非在严格治疗的指定下,是一个严重的过错。私造和贩卖毒品是可耻的行为,因为促使人作出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构成一种直接的帮凶。
对人的尊重和科学研究 - 在个人身上或在人群身上进行的科学实验,不论是医学的或者是心理学的,能促进疾病的治疗和公共卫生的进步。
- 基础的和应用的科学研究,构成一个意义深长的标记,显示人主宰万物。科学和技术,若用於为人服务,并促进众人的整体发展,是珍贵的资源;但科技本身,不能指出人的存在和人类进步的意义。科学和技术是为了人,由人而开始,靠人而发展;因此,科学和技术在人性和人的道德价值内,得到它们的目的并意识到自身的限度。
- 在科学研究及其应用上,宣称道德中立,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从另一方面说,科学研究取向的标准不能只取决於科技的效率,也不能为了给某些人带来好处,而牺牲另一些人,更不能取决於流行的意识型态。科学和技术,由其自身的内在意义,要求无条件地尊重道德的基本原则;科学和技术应该依照天主的计划和旨意,为人、为其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及为其真正和整体的利益服务。
- 以人作为对象的研究和实验,不能使在本质上违反人之尊严和道德律的行为成为合法。接受研究和实验者即使同意也不能使这样的行为成为正当的。对人的实验,若使接受实验者的生命或身体及心理的完整性,承受不相称的或可避免的危险,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再者,对人的实验,若没有接受实验者本人,或他的合法代理人的明确同意的话,有违人性的尊严。
- 器官的移植,如果器官捐助者,在身体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险和伤害,与受赠者所祈求的利益之间比例相称,则是合乎道德律的。在死后捐赠器官,是高尚而有功绩的行为,值得鼓励,应视为慷慨的连带责任的表现。若为了延缓他人的死亡,而直接引发另一个人的伤残,或者死亡,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
尊重身体的完整 - 诱拐绑架和掳人作人质是一种制造恐怖的手段,并因其威胁给受害者带来无法忍受的折磨。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恐怖主义不分青红皂白地恐吓威胁、制造伤亡,是严重地违反正义和爱德。采取对身体和对精神施暴,为迫使招供、为惩罚罪犯、为使异己分子惧怕、为发仇恨等所施的酷刑,都是蔑视人性和人性尊严。除了属於严格治疗范团的医疗指示以外,对无辜者直接故意进行切除肢体,损毁肢体,或绝育手术,都违反道德律。
- 在过去,有些残酷的做法,曾是合法政权,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一般应用的方法,而当时教会的牧者,多不提出抗议;事实上,牧者自身在自己的法庭里,也采用了罗马法的逼供刑法。在这些遗憾的事件以外,教会始终教导宽大和仁慈的责任;教会禁止圣职人员流人的血。在近代,这些残酷的做法,为维持公共秩序,既无必要,也不符合人的合法权利,已是明显的事实。相反,这些做法反而导致最坏的堕落,应该设法予以废除。应为受害者和他们的刽子手祈祷。
尊重亡者 - 对临终者应给予关怀与照顾,为协助他们在尊严和平安中,度过他们人生最後的时刻。他们应当得到亲人祈祷的帮助。他们的亲人应留意,使病人在适当的时刻领受圣事,为准备他们去会见生活的天主。
- 对亡者遗体应以尊敬和爱德看待,相信并希望他的复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对身体的慈悲工作;埋葬死者是对天主的子女——天主圣神宫殿的尊敬。
- 为了法律的调查,或为了科学的研究,体的解剖,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死後器官的免费捐赠是合法的,且能是一个功绩。
教会准许火葬,只要火葬并非对身体复活的信仰表示争议。
三、维护和平
和平 - 我们的主在提出「不可杀人」的诫命(玛5:21)时,要求内心的和平,并谴责导致杀人的愤怒和仇恨为不道德。愤怒是复仇的愿望。「愿对应受惩罚者施以报复」是不许可的;但是,「为了纠正恶习,并为了维护正义」,要求补偿是值得赞扬的。如果愤怒的程度,致使他坚决愿意杀害近人或严重地伤害对方,则是严重地违反爱德;也是大罪。主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玛5:22)。
- 故意的仇恨相反爱德。故意希望对方遭遇不幸的仇恨是罪过。而故意希望对方遭到重大不幸时,罪过更为严重。「我对你们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当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好使你们成为你们在天之父的子女……」(玛5:44-45)。
- 尊重人性生命及其成长有赖和平。和平不是单指没有战争,也不只限於保证敌对双方武力上的均衡。如无对人们财产的保护、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交流、对民族和个人的尊严的尊重,弟兄情谊的经常实施,和平不可能在人间实现。和平是「秩序的和谐」。和平是正义的工程,爱德的成果。
- 世间的和平是「和平之王」(依9:5),默西亚、基督的和平的肖象和果实。基督以其在十字架上倾流的血,「在自己的身上诛灭了仇恨」(弗2:16),基督使人与天主和好,使他的教会成了人类的合一及与天主结合的圣事。「他是我们的和平」(弗2:14)。他宣称「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玛5:9)。
- 那些为了维护人的权利,放弃血腥和暴力,而甘愿采取弱者的自卫方法的人士,只要不损害到其他人士和社团的权益和义务,他们就是福音爱德的见证。他们合法地证明,诉诸暴力对身体和心智的危机所产生的毁灭与死亡,是多麽严重。
避免战争 - 第五诫禁止故意毁灭人性生命。因为任何战争都招致一些灾祸与不义,教会恳切地催促每一个人祈祷和采取行动,好使天主的圣善把我们从战争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来。
- 每一位国民和执政者均应为避免战争而努力。
然而,几时「出现战争危机,而又没有拥有管辖权及足够能力的国际组织,在一切和平方法用尽之後,不应否认政府有合法的自卫权利」。 - 应以严谨态度,考虑诉诸武力的合法自卫的严格条件。此种决定的严重性,应使此种自卫受到道德合法性的严格条件的规范,即须同时兼有下列条件:
——侵略者所加予国家或国际社会的伤害应是持续的、严重的和确定的;
——除诉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办法均显示不切实际或无效;
——有成功的可靠条件;
——诉诸武力不会招致比应铲除的恶,有更大的恶及混乱。现代武器的毁灭威力,在此种状况的评估中,要求极度的明智。
这些是在所谓「正义战争」的道理中例举的传统要素。负责公益者,应该审慎评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条件。 - 政府在此情况下,有权利和义务加予国民为国防必要的职责。
献身於军旅生活为祖国服务者,是人民安全和自由的公仆。如果他们能忠於职守, 他们真的有助於国家的公益与和平的维系。 - 基於良心的动机而拒绝使用武器的人,仍有义务以其他方式服务人群。公权力应予以公平的安排。
- 教会和人的理性肯定,在武装冲突中道德律的效力不变。「不是因为战争不幸地爆发, 作战的双方就因此可以为所欲为」。
- 应以人道来尊重和对待非战斗人员,伤兵和战俘。
任何故意地违背人权及其普遍原则的行动,以及指挥此行动的命令,均是罪行。盲目的服从不足使那些顺从者得以免罪。因此对歼灭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或一个少数种族的行为,应加以谴责,视为大罪。人们有道德义务反抗种族灭绝的命令。 - 「任何战争行为, 毫不辨别地消灭整个都市或广阔地区及其居民,是反对天主及人类的罪行,应坚决而不犹豫地加以谴责」。现代战争的危机是对持有科学武器,尤其是原子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者,提供触犯这类罪行的机会。
- 囤积武器,在许多人看来,是使可能的敌人,放弃战争的似是而非的办法。他们认为这可能是保证国际间和平最有效的方法。这吓阻方法,在道德上十分值得商榷。武器竞赛不能保证和平。它不但无法消除战争原因,反而增加战争危险。为追求不断有新的武器,而花费庞大的资源,阻碍为贫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迟了各民族的发展。军备竞赛增多冲突的理由,也增加扩展冲突的危险。
- 武器生产及交易,触及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公益。因此,公权力有权利与义务予以管制。为了短期私人的或集体的利益,不能使煽动国际间的暴力与冲突,而又危害国际公法秩序的企业合法化。
- 不义、经济或社会制度的过度失衡、嫉妒、不信任及傲慢,在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蔓延,便不断威胁和平并引发战争。为铲除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有助於建设和平及避免战争:
如果以人类都是罪人而言,常有战争的危险在威胁着,直到基督再来,常是一样。但以人类在爱中合一而言,则将战胜罪恶,并战胜暴力,直到实现这句预言:「人们将把自己的刀剑铸成锄头,将自己的枪矛制成镰刀;民族与民族不再持刀相向,人们也不再学习战斗」(依2:4)。
撮要 - 「一切活动的生魂,一切血肉之人的灵魂都握在他的手中」(约12:10)。
- 所有人的生命,自受孕的一刻,直到死亡,是神圣的,因为天主是为了人自己而爱人,使他成为生活的和神圣的天主的肖象。
- 杀人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造物主的神圣。
- 杀人的禁令并不废止另一权利,就是使不义的攻击者无法再害人。合法的自卫是负责他人生命及公益的人的重大责任。
- 婴儿自受孕之初,就有生存的权利。直接堕胎,就是故意堕胎,不论是作为目的或方法,都是「罪恶的勾当」,严重地违反道德律。教会按教会法以绝罚处分这违反生命的罪行。
- 既然胚胎自受孕之初就该像人一样看待,那麽也该像任何人一样受到完整的保护、照顾和治疗。
- 刻意的安乐死,不论是属何种形式或何种动机,都构成凶杀,它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并对生活的天主、造物主不敬。
- 自杀是严重地违反义德、望德和爱德。这是第五诫所禁止的。
- 坏榜样以行动或缺失,故意引人犯严重的罪,是严重的罪过。
- 所有的战争引来灾祸和不义,我们应该用一切合理的方法,避免战争。教会祈祷:「主啊,从饥饿、瘟疫和战争中拯救我们」。
- 在武装冲突中,教会以及人的理智都声明,道德律仍恒常有效。故意违反人权及其普遍原则的行动,均是罪行。
- 「军备竞赛是人类极大的创伤,无情地伤害穷人」。
- 「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称为天主的子女」(玛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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