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節制生育—-
1968年7月25日
王愈榮譯
台北:鐸聲,1970.
致與宗座親睦交往的可敬神昆:宗主教、總主教、主教、其他的地區首長,致全球公教司鐸、信友,以及一切善良的人們。
教宗保祿六世致候可敬神昆和親愛的子女們,並給予宗徒遐福。
傳生
1 既然在傳授人性生命嚴重責任上,夫婦成為造物天主的自由而負責的合作者,雖然此責任有時附帶有不少的困難和憂愁,對他們卻常是快樂的源泉。
在任何時代,為盡這一件義務,在夫婦的良心中產生過嚴重的問題,可是因社會近代變遷發生了許多改變,以致有了新的問題,而教會因與人類的生命和幸福有極密切的關係,對這些問題是不能不知道的。
第一部份 問題之新的觀點和教會適當的訓導權
問題新的形成
2 果真有了重要和不同種類的變化。首先是人口的迅速增加,許多人都表示恐懼世界的人口,比可應用的資源增加得更快,特別擔心在開發中的許多家庭和民族。因而政府極易想運用徹底的措施來抵抗這一危機。除了工作和住的條件外,無論在經濟和教育方面,日益增加要求,使今日適當地培養眾多的子女,屢次已成了困難的事。
尚有另外一種改變,不但對女子的看法,和她在社會中的地位有所改變,就是對婚姻中夫婦恩愛的價值,對與這種愛有關的夫婦性行為的意義也都有了改變。
尤其要注意的,是人在控制大自然的力量,和對自然界力量的合理組織上的驚人發展,使這種控制伸展到人自己整個生命上:就是對他的身體、他的精神生活、社會生活,直至於傳授生命的法則。
3 由這些事,興起了新的問題。因為現代生活的條件,或夫妻性行為對夫婦之間的和諧和他們彼此的忠誠所有的意義,是否對現行的倫理規則需要修改,特別是這些規定,看來必須有極大的犧牲,有時要有英勇的行為才能遵守?
再者,在這一方面應用所謂「總體的原則」後,是否可以接受比合理化而少生育的意見,使物理節育的行成為合法而有計劃的節制生育的方法呢?是否可以說生育子女的目的是屬於整體的夫婦生活,而不是屬個別的夫妻行為的呢?還有人問,因為現代人對責任感的增強,是否時刻已經來到,把傳授生命的任務交給人的理智和意志,而不交於他身體的生理週期性。
教會適當的訓導權
4 這些問題要求教會的訓導,對婚姻的倫理教義之原則,作新穎而深刻的研究,是項教義乃建立在自然律上,並受到天主啟示的光照和充實。
沒有一個信友,會否認教會對於解釋自然道德律的訓導權。無疑的──一如我們前任教宗們屢次宣佈過(1)──耶穌基督當將其神性的權力分給伯多祿及其他宗徒時,並當派遣他們教導所有人類遵守衪的誡命時(2),立他們為所有道德律即福音律和自然律的保護者和真正的解釋者:因為自然律也是天主旨意的表白,而信友遵守自然律同樣是為得救所必需的(3)。
教會為實踐這一使命,任何時期尤其近代對婚姻的性質,對夫婦權利的正確應用,以及對夫婦的義務,都有適當的指示(4)。
特別的研究
5 深明這項使命,我們不但保留並且擴大,前任教宗若望廿三世在一九六三年三月所設立的研究委員會。該委員會除了在各種學術上對這一問題的專家外,尚有幾對夫婦參加。目的在收集有關夫婦生活新問題的意見,特別是對正當節制生育的問題,並提供適當的報告,使教會訓導不但能給信友,也能給世界的其他人士所等待的適當的答覆(5)。
收集了這些專家們的研究結果,以及在主教職內的許多弟兄自動地或應我們的要求而寄來的許多意見和建議,使我們得更仔細地衡量此複雜問題的各方面。因此,向所有的人我們表示衷心的感激。
教會訓導的答覆
6 可是該委員會所獲得的結論,依我們看並不能有確切和決定性判斷的效力,對如此重要的問題,我們也不能不作由我們自身的審查;此外,因在委員會內部,對所要指出的倫理規則也沒有達成協議,尤其是在解答問題的方法中,有些理由不合教會訓導權對婚姻倫理教義所堅持的主張。
因此,在仔細審查供給我們的資料後,在成熟的考慮和熱切祈禱後,因基督所給予我們的使命,我們願意對是項重要的問題作一答覆。
第二部份 教義原則
對人的全面觀
7 生育子女的問題,和其他一切有關人的生命問題一樣,超越片面的看法——例如生理或心理的,人口的或社會性的看法——要以整個的人和人的使命來看,不僅是自然的和世上的使命,也要看他的超性和永生使命。於是許多人想維護限定子女數目的人工方法,而指出這是夫婦恩愛,或「負責的父母」所必需的,因此必須將婚姻生活中這兩件重大事實的正確觀念予以確定。我們特別舉出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在其「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的牧職憲章」內,對這一問題最近所作的權威性理論。
夫妻的恩愛
8 若檢討夫妻之愛出自它最高源泉之天主的,才顯示它真正的本性和高貴了;天主是「愛」(6),「上天下地的一切父位都是由父而得名」(7)。
因此,婚姻不是偶發事件,也不是由自然力量盲目的演變中所產生的;它是造物主明智地所建立的,為了在人們身上實現衪愛的計劃。夫婦雙方彼此藉整個自己本人的和獨占的交付,他們結合成一體來成全自己,為能與天主合作傳生並教養新的生命。
為領過洗的人,婚姻具有另一尊嚴性,藉聖寵的聖事標記,指出了基督和教會的結合。
夫妻恩愛的特點
9 明白了以上數點後,就能清楚看出夫妻恩愛的特性和要求,對它有一個正確的觀念是很重要的。首先它是完全「人性」的感情,也就是感覺的、精神的愛。因此,並不是單純的本性和情感的衝動,主要也是自由意志的行為,藉日常生活的快樂和痛苦,這一行為不僅維持並且增加夫婦的愛,使他們成為一個心和一個靈,而共同達成他們人性的完美。
此外,夫婦之愛是「整個」的愛,就是說它是特別的一種個人友情,在這友情中,夫婦慷慨地分享一切,毫無保留或自私的打算。凡真心愛他自己的伴侶的人,不但是為了從他所接受的一切而愛他,而是愛他的本身,自願地把自己獻給他。
它也是至死「忠貞」而「獨占」的愛。事實上,在夫婦兩人自主而完全清楚地接受婚姻束縛的義務的那一天,他們就這樣想法。忠貞可能有時是困難的,但常是可能的,任何人都不容否認那是可貴而可稱揚的。歷代以來許多夫婦的榜樣,不但證明忠貞不貳是和婚姻本性相稱的,也是深厚而久長的幸福之原因。
最後,它是「滋生的」愛情,它並不限於夫婦的結合之中,而是要延續、繁殖新的生命。「婚姻和夫婦之愛,本身就是為生育和教養子女的。事實上子女是婚姻寶貴恩物,特別對父母的利益有所貢獻」(8)。
負責的父母
10 為此,夫婦之愛要求夫婦間有「負責的父母」(Responsible parenthood)的責任意識,在今日有權利強調這一點,並且也得有正確的了解。因此,必須在不同的合法的理由、和其彼此相連的觀點下來研究。
假如先看生理的過程,負責的父母是說認識並尊重生理的機能;因為在傳生的能力中,人的理性發現生理的定律,乃屬於人的一部份(9)。
如果依本能和情感衝動看,負責的父母是指理性和意志必須對它們實行必然的控制。
若依照身體、經濟、心理和社會的條件看,負責的父母就是或者以明智的考慮和以慷慨之心,決定接受較多的子女,或者因嚴正的理由並遵守道德律,暫時或不定期的避免再增添子女。
此外,負責父母尤其對客觀的道德規律有密切關係,這一規律是天主所立,正直的良心是它的真正解釋者。因此負責的父母的任務,要求夫婦認識他們對天主、對自己、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正確遵守價值的等級。
在傳授生命任務中,他們不能依自己的意思行事,好像他們完全可以自由選擇要遵循的正當途徑;相反,他們應該使他們的行為符合造物天主的旨意,這一旨意已刻劃在婚姻和婚姻行為的本性上,並由教會歷代的訓導所指出(10)。
尊重婚姻行為的本性和目的
11 夫婦藉以親密而聖潔地相合的行為,並藉此而傳授人生命的行為,如最近大公會議所說,那是「正當而且高貴的」(11);即使並不是因為夫婦的本意,而他們預知不能生育,但為了表示並堅固他們的結合,夫婦的行為仍然是合法的。果然,經驗證明,並非每一次夫婦的結合都會有一個新的生命。因為天主明智地安排了生育的自然法則和週期性,本身就使生產之間有所間隔。可是教會在叫人們遵守由教會歷代教義所解釋的自然律的規定時,它指出任何婚姻行為本身該是為傳授人的生命的(12)。
結合與生育是不可分的
12 教會多次講這端道理,是建於天主所定的不可分的關係上,而不能隨意切斷夫婦性行為的兩種意義:結合的意義和生育的意義。
因為夫婦性行為親密結構,在夫婦密切結合時,根據銘刻在男女本性中的法則,使該行為能產生新的生命。在保持這兩種結合和生育的主要觀點後,夫婦性行為完全保存了互惠真正的愛情之意義,以及人被召作父母的最高職務。我們以為現時代的人,特別能夠了解這一基本原則是合乎人性的。
忠於天主的計劃
13 人應該知道,夫婦的一方所加於另外一方的夫婦性行為,如果不關注另一方面的條件和合理的要求時,那麼這一行為已不是愛的真正行為,因此否認了夫婦之間的正確道德律的要求。同樣,假如仔細觀察,便必須承認,凡阻礙造物主以特別法律所規定的傳授生命的相愛行為,不但違反天主的婚姻制度,而且相反生命創造者的旨意。所以,凡運用天主的這一恩惠而消除恩惠的意義和目的者,即使是部份的,都違反男女的本性和他們親密的關係,也就違背天主的計劃和衪的旨意。反之,如果尊重生育的規則而享用夫婦愛情的恩惠,那是承認自己不是人類生命的主人,而是造物主所定計劃中的執行者。猶如人普通說來對自己的身體沒有絕對的主權,那麼對他的生殖能力更沒有主權,因為這些能力本身是指定要產生人之生命的,而天主是這個生命的根原。若望廿三世曾說:「人人應視人的生命為神聖的,因為人的生命,從開始就需要造物主的行動」(13)。
禁用的節育方法
14 為符合這些人性的及天主教的有關婚姻理論的原則,我們還得指出,為節制生育絕對不可以直接中斷已開始的生殖進行,尤其是直接的墮胎,雖則是為了醫療緣故也不可作(14)。
同樣,教會訓導曾多次聲明過,無論男人或女人,暫時的或永久的直接絕育,都是禁止的(15)。
此外,在行夫婦性行為前,或在舉行時,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禁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是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都不可以(16)。
也不能贊成有意不要生育的夫婦性行為,即使他們的理由是:兩害之間權其輕;或者這些不育的行為,與先前所作或將來要作的能生育的行為是一個整體,因此共同成為唯一而同一個合乎道德的善行。的確,有時為了避免一個較大的惡,或推行一件更大善行,可以容忍一件較輕的惡行(17),可是絕對不可以,即使有重大的理由,為了達成一件善事而作一件壞事(18),就是說意志追求一件本身就違反倫理秩序的事,因此,雖然他的意向是要維護或推行個人的、家庭或社會的利益,也是不合人性的。因此,凡認為一個自願不能生育的夫婦行為——本身就是不正當的行為——可以和生育的夫婦生活的整體成為正當的,是完全錯誤的想法。
治療方法的合法性
15 教會卻以為,為了治療器官的病症而必需用的方法,是可以利用的,即使預料對生育會產生阻礙,只要這一阻礙不是因某種動機而直接指向的(19)。
利用不孕期的合法性
16 現代反對教會對夫婦道德的這種說法的人——如第三節所指——以為人的理智有權利也有義務,統治無靈的自然界所供給的能量,並使它達成為人類有益的目的。於是某些人問:在某些情形下,為保持家庭的和諧和平安,為了使已生子女接受較好的教育起見,用人工節制生育是否合理呢?對這一個問題可以清楚地答覆:教會首先贊成並且支持,人的理智用在有理性的人和造物主最接近的這一工作上,可是教會堅持必須尊重天主所建立的規律去做。
所以假如有嚴正理由,無論是因為夫婦身體或心理的條件,或是外在的環境,使生育子女隔一段時期;教會指示夫婦們可以利用生殖能力中本有的自然週期,只在不孕期中有夫婦行為,而這樣節制生育並不違反我們所說的倫理原則(20)。
教會之准許利用不孕期,和同時禁止運用直接阻止生育的方法——雖則應用的理由可能是正當而嚴重的——教會是合理的並合乎自己的教義。事實上二者之間,有著主要的區別:在前者的情形下,夫婦們合法地享用自然的安排;而後者,他們阻礙自然過程的發展。的確在這兩種情況中,夫婦都彼此同意因正當理由而避孕,為使子女不要產生;可是只有在第一種情形下,夫婦知道在能懷孕時期中放棄享用婚姻,為了正當的理由不能生子女;但在不孕期內,為表示彼此間的恩愛,維持大家的忠貞而行房事。這樣做法,他們表示了真實而完全正當的愛。
人工節育法的嚴重後果
17 正直的人如果觀察人工節育法所產生的後果,他們也會覺得教會在這面的道理是有根據的。讓他們首先看出,對夫婦的不忠和道德的普遍低落,敞開了寬闊而方便的道路。不需要很多的經驗去發覺人性的弱點,並了解人——特別是青年人在這方面是最軟弱的——需要鼓勵遵守道德律,不該給他們容易違反這一法律的捷徑。同樣應該擔心的是,如果人習慣運用避孕的方法,最後必定對女子失去尊敬,不再注意她們肉體的和心理的平衡,視她們為自私享樂的工具,而不再是他們應該受尊敬和相愛的伴侶。
如果再想一想,假如這一種危險的力量一旦落在不重視道德律的政府手中,誰能責備政府為了解決全國的困難,而許夫婦運用避孕方法來解決家庭的問題呢?誰又能禁止政府鼓勵,甚至於強迫他們的國民去應用最有效的避孕方法,只要他們以為是必要的呢?這樣,人們為了避免在遵守天主的法律中所能遭遇的或個人或家庭、或社會的困難,結果讓政府權力來干涉,完全屬於夫婦本身的隱秘的事。
為此,如果不願把傳生的使命讓人隨意處理,必須應該承認,人對於自己的身體和身體的機能的主權是有限度的,任何人,無論是私人或政府,都不得侵犯這一限度。這種限度只有在尊重整個人體和身體的自然機能的原則下,並根據以上所說的原則,和教宗比約十二世所說明的「整體原則」明瞭而規定之(21)。
教會是人性真正價值的保證人
18 可以預料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會容易地接受以上所說的道理,因為與教會教義相背的論調太多,藉現代傳播工具更形普遍。老實說,教會並不因而驚奇,因為教會和其神聖的創立者一樣,都是「成了反對的記號」(22),但是並不因此對於自然的或福音的全部倫理律,放棄謙遜而堅強地宣佈的責任。
教會並不是這兩種法律的制定者或仲裁人,只不過是保管者和解釋者而已,總不能將一件本身就和人的利益相背的事,宣佈為合法的。
當教會在維護夫婦道德的完整時,對建立真正人性的文化是有貢獻的;教會促使人們不要推卸自己的責任,而將自己交付給技術;這樣做法是為了維護夫婦的地位。教會忠於救主的訓導和表率,表示自身是人們的心誠而慷慨的朋友,願意在他們的世上旅途中幫助他們,「使他們以子女的身份,分享眾人之父生活天主的生命」(23)。
第三部份 靈牧的指示
教會是慈母與導師
19 假如在提醒人們遵守並尊重在婚姻上天主所定的法律後,在今日家庭和國家的困難環境中,不許在生活中有正當的生育節制,那麼我們的話就不能視為號稱眾人慈母和導師的教會之思想和掛慮了。教會對人類的態度不能異於救世天主:就是了解他們的弱點,憐憫群眾,接待罪人;可是不能不教授法筆,這些法律事實上是人類生命所固有的,恢復到它本有的真理,並由天主聖神所引導的法律(24)。
遵行天主法律的可能性
20 教會有關節育的道理,本是宣佈天主的法律,無疑地將使有些人認為那是很難,或不可能遵行的事。事實上,猶如任何高貴而有益的善行,必須有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努力和犧牲。沒有天主的助佑來扶持並且堅固人的善志的話,那是做不到的事。可是如果細心觀察的話,這些努力能增加人的尊嚴,且有益於人類社會。
自行控制
21 正當的節制生育,首先要求夫婦對生命和家庭的真正價值有確切的了解和尊重,並能對自己有完美的約束。藉理性和意志管制本能無疑地是苦行的工作,為使夫婦生活恩愛的流露能循正當的規則,特別是在規定的時期中實行禁慾。這種表現夫婦聖潔的訓練,不但不損害他們的愛情,反而使這種愛有更高尚的人性價值。這種訓練固然需要不斷地努力,但以其善良之影響,能使夫婦們完整地發展他們的人格,並增加精神的價值。此種訓練帶給家庭生活安寧和平安的果實,有助于解決其他的問題;它能增加對夫婦的另一方的體貼,幫助夫婦們去除真愛的敵人—-自私,並加深他們的責任感。此外,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能有更深切和更有效的影響,孩童和青年在年齡增長時,能正確了解人的真正價值,並得平靜地發展他們的智力和體力。
製造有利于貞潔的氣氛
22 我們願意借此機會,喚起辦教育的和負責人類團體公益的人,注意製造有助于貞潔教育氣氛的重要性,使藉對道德律規定的充份尊重,真正的自由能克勝放縱。
為此,對任何在現代大眾傳播工具中,能引起感官的刺激和風俗之敗壞的,以及對任何黃色的著作或猥褻的表演,應該激起所有關心文化的進步和維護人心最高利益的人,坦誠而一致的予以反對。以藝術或科學的要求作為藉口,想袒護這些歪曲是無用的(25),或則拿政府在這方面給人自由來為自己辯護也是徒然的。
向政府當局呼籲
23 我們願向主要負責公益並能維護道德風俗的統治者們表示:不要讓你們人民的道德低落,不要讓違反自然律和神律的習尚,用法律的途徑打入國家基本組織的家庭中去。政府當局可以而且應該解決人口問題的途徑是:有深遠計劃的家庭政策,明智地教育人民尊重道德和國民的自由。
我們並非不知道在這方面,政府當局所遭遇的嚴重困難,特別是在開發中的國家。我們曾在「民族發展」的通諭中,關心他們的擔憂。可是我們重申若望廿三世的話:「為解決這問題,決不得採用違反人性尊嚴的手段,只有認為人性及生命是純物質者,才敢提出這類方法。唯有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尊重並促進個人和社會的真正價值,才是真的解夬方法」(26)。把一切推在天主上智身上也是極不公道的,因為或者是政府缺乏明智,或者是缺乏社會公義,或因自私的專賣制度,或因疏忽提高國家和其人民的生活水準所必需的努力的犧牲,而產生了困難(27)。
希望所有負責的政府當局-—有些已做得很好了-—慷慨地恢復他們的努力。不要停止發展整個人類大家庭的成員之間的互助合作,這就是給國際的偉大組織所敞開的無限的工作範圍。
向科學人士呼籲
24 我們願意向科學人士表示我們的鼓勵,假如他們能集合他們的研究,設法更清楚地揭示有助于調節生育的正當方法,他們能對婚姻及家庭幸福,和人們良心的平安,貢獻良多(28)。根據教宗比約十二世所已經表達過的願望,特別希望醫學能完成利用自然的週期性,為節育能有一種相當安全的基礎(29)。這樣科學人士,特別是天主教科學家,可以用事實來證明,如教會所說,「在天主欽定的傳生人類的法律,培育真正夫妻之愛的法律,不可能有矛盾存在」(30)。
向基督徒夫婦進言
25 現在我們要向我們的子女,尤其是那些天主召他們在婚姻中事奉衪的人進一言。當教會教授天主法律的不可侵犯的情形時,宣佈救恩,並藉聖事打開聖寵的道路,聖寵使人成為新的受造物,他能以愛和真的自由配合造物主和救世主的計劃,並發覺基督的軛是柔和的(31)。
所以天主教夫婦,遵循教會的意見,想到自己藉洗禮所開始的教友使命,因婚配聖事更具體化而加強。因此夫婦為善盡他們自己的本份,為達成個人的全德,在世界上他們為基督而作證,他們被強化,好似被祝聖了的一樣(32)。主托付給他們在人們面前顯示法律的神聖和甘飴,這一法律結合夫婦彼此的愛,和他們與人類生命創造者天主之愛的合作。
我們並不想隱瞞,教友夫婦生活中有時能遭受的嚴重困難;為他們,猶如為任何人一樣,「導入生命的門是窄的,路是狹的」(33)。可是這一生命的希望,應該光照他們的道路,當他們勇敢地、有節地、公正地、虔敬地在今世生活(34),知道這世界的局面正在逝去(35)。
那麼讓夫婦面對所需的努力,受信德和望德的支持,望德「不叫人蒙羞……因為天主的愛情,藉著所賜與我們的聖神,已注在我們心中了」(36);以恒心的祈禱求天主的助佑;特別在聖體中汲取聖寵和愛德的源泉。假如罪惡還使他們喘不過氣來,不要灰心,卻要謙卑而恒心地追求天主的仁慈,天主的仁慈在告解聖事中施捨給人。他們能實行聖保祿宗徒所描寫的完整的夫婦生活:「你們為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如同基督愛了教會……。丈夫應該愛自己的妻子,如同自己的身體一樣。愛妻子不就是愛自己嗎?因為從來沒有人恨過自己的肉身,反而培養撫育它,一如基督之對教會……。這奧秘真是偉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總之,你們每人應該各愛自己妻子,就如愛自己一樣;至於為妻子的,也應該敬重自己的丈夫」(37)。
家庭中的使徒工作
26 倘由衷誠之意而恪遵天主的法律,那末由所生的果實中最寶貴的是已婚夫婦自己,常願意把自己的經驗傳給其他的夫婦。這樣在教友聖召的大範圍內,加入了新而極卓越的同類之間使徒工作的形式:是夫婦自己做使徒,並領導別的夫婦。無疑地這是許多使徒工作中,似乎是今日最適宜的一種(38)。
向醫師和保健人士呼籲
27 我們極度尊敬醫師和保健人士,他們在執行職務時,要把教友使命的最高要求,看得比任何其他人類的利益要高。希望他們在任何機會中,繼續依據信德和正確的理智尋求解決方法,希望他們努力在其特殊的集團中,博得贊成與遵守。他們要把在這個困難的問題上獲取必要的知識,視為職業上的本份,為能給詢問他們的夫婦,明智的忠告和健全的指示,這也是夫婦們有權利要求的事。
向司鐸們呼籲
28 可愛之子司鐸們,因你們的聖職你們成了每一個人和家庭的顧問和精神的指導者,如今我們衷心地向你們呼籲。你們的主要任務──尤其是教授倫理神學者──是完整而詳細地說明教會對婚姻的道理。你們在執行你們的職務時,首先要立表樣,內心和外表忠誠地服從教會的訓導。你們明明知道,這種服從不但是因為所敘述的理由而服從,卻是因為聖神的光照,而教會牧者特別享有此種光照,為他們能解釋真理(39)。你們也知道,為了良心的平安和教民的團結,在真理和教義的領域中,人人都服從教會的訓導並一樣的語言,是最重要不過的。因此我們誠懇地向你們重申聖保祿宗徒的焦慮之言:「弟兄們,我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之名求你們眾人言談要一致,在你們中間不要有分裂,但要同心合意,全然相合」(40)。
29 不把基督救贖的道理削減,那是對人靈的最高的愛德。不過在對待人的時候,要效法主,常要有耐心和慈祥。祂來不是為審判,而是為救世(41),衪絕不容忍惡,但對人是仁慈的。
在夫婦困難的時候,他們常能在司鐸的口中和心內,找到救主的聲音和慈愛的迴音。
所以可愛之子,你們要有信心地授道,深信天主聖神在助佑教會訓導權傳授真理時,光照信友們的內心,並請他們信從。教導夫婦們祈禱是必要的方法,適當地指點他們時常有信德地領受聖體和告解聖事,總不要讓他們因為他們的軟弱而感到灰心。
向主教們進一言
30 現在在結束這一通諭時,我們尊敬而友愛的思想轉向你們在主教職位上敬愛弟兄們,你們分擔著我們對天主子民神益的掛慮。為此,我們特別請求你們,領導你們的助手司鐸們和你們的信友,為了維護婚姻和婚姻的神聖,要加倍而不停地工作,使婚姻生活完全合乎人性和基督化。要把這一使命看作現時代你們最迫切的工作。因為你們深知,這一工作包括所有人性的、經濟的、文化和社會的牧民行動:唯有同時在這幾方面有所改善,那麼家庭中父母和子女的生活,不但可以忍受,而且成為更容易和更快樂的生活,使人類團體中的共同相處更友善而平安,忠于天主對世界所有的計劃。
最後的呼籲
31 可敬弟兄,可愛的子女,以及你們所有善心的人,教育、發展和愛的工作是件艱巨的工作,我們邀請你們根據教會的訓導而做這件工作,伯多祿的繼承人和其在主教職位上的弟兄們,忠信地保留著並解釋教會的道理。我們深信這真是件為世界和教會的重大工作,因為人不能獲得真的幸福—-他盡力爭取的幸福—-除非他尊重天主在人性上所刻劃的法律,他必須以明智和愛去遵守這些法律。我們祈求至聖而至慈的天主,豐沛地寵佑這一工作,寵佑你們眾人,並特別寵佑夫婦們;為了保證這些恩寵,我們把宗座遐福賜給你們。
教宗保祿六世
一九六八年我們在位第六年七月廿五日聖雅各伯宗徒瞻禮
發自羅馬聖伯多祿大殿
(1)參閱一八四六年十一月九日比約九世的Qui Pluribus通諭:比約第九文存一集九至十頁;一九一二年九月廿四日比約十世的”Singulari Quadam”通諭:宗座公報第四卷(一九一二)第六五八頁;比約十一世一九三○年十二月卅一日發佈的「聖潔婚姻」通諭:宗座公報廿二卷(一九三○)第五七九至五八一頁;比約十二世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日致全球主教「請讚美主」文告:宗座公報四十六卷(一九五四)第六七一至六七二頁;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若望廿三世「慈母與導師」通諭:宗座公報五十三卷(一九六一)第四五七頁。
(2)參閱瑪:廿八、18—19。
(3)參閱瑪:七,21。
(4)參閱脫利滕公會議羅馬教理第二編第八章;良十三世一八八○年二月十日的”Arcanum”通諭:良十三世文存第二集(一八八一)第廿六至廿九頁;比約十一世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的「天主導師」通諭:宗座公報廿二卷(一九三○)第五十八至六十一頁;「聖潔婚姻」通諭:宗座公報廿二卷(一九三○)第五四五至五四六頁;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比約十二世向義國聖路加醫學會及生理學學會談話:「演講詞與廣播文告」第六集第一九一至一九二頁;一九五一年十月廿九日向義國天主教助產士談話:宗座公報四十三卷(一九五一)第八五七至八五九頁;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二日向第七屆國際血液學會大會談話:宗座公報五十卷(一九五八)第七三四至七三五頁;若望廿三世「慈母與導師」通諭:宗座公報五十三卷(一九六一)第四四六至四四七頁;聖教法典第一○六七條;一○六八條一款,一○七六條一至二款;教會在現代世界憲章四十七至五十二節。
(5)參閱一九六四年六月廿三曰教宗保祿六世向樞機團之談話:宗座公報五十六卷(一九六四)第五八八頁;一九六五年三月廿七日向人口家庭及生育問題研究委員會之談話:宗座公報五十七卷(一九六五)第三八八頁;一九六六年十月廿九日向義國全國助產士及婦科醫師會大會演說辭;宗座公報五十八卷(一九六六)第一一六八頁。
(6)參閱若一:四,8。
(7)弗:三,15。
(8)參閱教會在現代世界憲章五十節。
(9)參閱聖多瑪斯神學大全第二部第一集第九十四題二節。
(10)參閱教會在現世憲章五十節、五十一節。
(11)同上四十九節。
(12)參閱比約十一世「聖潔婚姻」通諭:宗座公報廿二卷(一九三○)第五六○頁;比約十二世向義國天主教助產士談話:宗座公報四十三卷(一九五一)第八四三頁。
(13)參閱若望廿三世的「慈母與導師」通諭:宗座公報五十三卷(一九六一)第四四七頁。
(14)參閱脫利滕公會議羅馬教理第二編第八章;比約十一世「聖潔婚姻」通諭:宗座公報廿二卷第五六二至五六四頁;比約十二世演講詞及廣播文告第六集(一九四四)第一九一至一九二頁;宗座公報四十三卷(一九五一)第八四二至八四三頁;八五七至八五九頁;若望廿三世「和平於世」通諭:宗座公報五十五卷(一九六三)第二五九至二六○頁;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五十一節。
(15)參閱「聖潔婚姻」通諭:宗座公報廿二卷第五六五頁;一九四○年二月廿二日聖職部通令:宗座公報五十卷(一九五八)第七三四至七三五頁。
(16)參閱脫利滕公會議羅馬教理第二編第八章;「聖潔婚姻」通諭:宗座公報廿二卷第五五九至五六一頁;比約十三世向義國天主教助產士講詞:宗座公報四十三卷第八四三頁;致血液學國際大會講詞:宗座公報五十卷第七三四至七三五頁;「慈母與導師」通諭:宗座公報五十三卷第四四七頁。
(17)參閱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六曰比約十二世向全國公教法學家大會講詞:宗座公報四十五卷(一九五三)第七九八至七九九頁。
(18)羅:三,8。
(19)參閱一九五三年十月八曰比約十二世向義國泌尿學會大會演詞:宗座公報四十五卷(一九五三)第六七四至六七五頁;致血液學國際大會講詞:宗座公報五十卷(一九五八)第七三四至七三五頁。
(20)參閱比約十二世向義國天主教助產士講詞:宗座公報四十三卷(一九五一)第八四六頁。
(21)向義國泌尿學會大會講詞:參閱宗座公報四十五卷(一九五三)第六七四至六七五頁;宗座公報四十八卷(一九五六)第四六一至四六二頁。
(22)參閱路:二,34。
(23)「民族發展」通諭廿一節。
(24)參閱羅:八章。
(25)大眾傳播工具法令六至七節。
(26)「慈母與導師」通諭:宗座公報五十三卷(一九六一)第四四七頁。
(27)「民族發展」通諭:第四十八至五十五節。
(28)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五十二節。
(29)見宗座公報四十三卷(一九五一)第八五九頁。
(30)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五十一節。
(31)瑪:十一,30。
(32)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四十八節;教會憲章三十五節。
(33)瑪:七,14;希:十二,11。
(34)見鐸:二,12。
(35)見格前:七,31。
(36)見羅:五,5。
(37)見弗:五,28—29,32—33。
(38)見教會憲章三十五節及四十一節;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四十八至四十九節;教友傳教法令十一節。
(39)見教會憲章廿五節。
(40)見格前:一,10。
(41)參閱若: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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